资深房产律师——借名买房,被借名人将房屋卖掉,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涛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祝一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a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321015.5元,被告同意其有义务配合原告到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除此,合同还对房屋情况,违约责任,税费规定、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房款,但被告却以原告需向其支付百万以上房款为条件,否则拒绝协助原告对涉诉房屋过户。在此之前被告曾起诉原告,但终因其无正当理由自行撤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房款支付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无条件协助原告过户,被告主张不额外支付房款就拒绝协助过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信原则。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a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二辩称: 2007年12月12日,郭二与祝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名买房。买房时祝一直接把钱交给了开发商,并不是郭二取得房屋产权后又卖给祝一。祝一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且经调查他们家不止就这一套住房,请求法院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住房后,不能再购买第三套住房,所以即使诉争房屋判给祝一,他也过不了户。祝一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祝一早就将房屋在中介网上进行了转卖,祝一名下有多套住房,而且一开始就把诉争房屋出租,而郭二名下就这一套住房。如果将诉争房屋判给了祝一,郭二就不能再买任何政府的优惠房了,势必造成郭二连起码的住房都没有,无家可归,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况且郭二的退休工资每月才两千多元,刨去在外租房、吃饭、穿衣、看病,剩不下多少钱。所以郭二没有资格买房,也没有钱再买房了。故提起反诉,要求:1、请求确认郭二与祝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祝一立即将房屋腾空,交给郭二;3、案件受理费由祝一负担。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二因拆迁取得购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7日,郭二(售房人、甲方)与祝一(购房人、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拆迁回购房,在甲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公证方式进行确认到乙方名下,该合同中只写明经济适用住房,未写明具体房号。该合同还约定了乙方支付五千元订金,办理完成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各项手续乙方支付甲方二万元整,经过法律公证后,乙方支付甲方二万五千元整。2006年12月29日,郭二(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2007年12月12日,郭二(出卖人)与祝一(买受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为321015.5元,并对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约定的房款321015.5元中,祝一除支付给郭二5万元,剩余部分由祝一直接支付给了开发商。2008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郭二。

四、裁判结果

  一、郭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协助祝一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反诉原告郭二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二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焦点一,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合同中对房屋坐落、价款、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都进行了约定,因此双方合同关系的标的是诉争房屋,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双方之间应为买卖关系。关于焦点二,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是在2008年4月11日以前购买,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祝一亦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对祝一要求郭二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郭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郭二所称的祝一将房屋转卖,郭二提供的网络打印的卖房情况祝一不予认可,依据郭二的申请也未查询到相关情况,且郭二提供的该项证据仅能显示售房的意向,不能证明祝一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的事实,故对郭二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