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汐

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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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法制日报《法人》特约撰稿 李坤

李坤

李坤,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及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硕士。具有九年中级法院任职经历,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被授予嘉奖,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北京法院队伍建设“十大人物”,带领的审判团队被评为“三中院最佳审判团队”。

近年来,股东主张因知情权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丰富。经分析发现,此类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二元化机制。股东无权直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往往只能通过选任的股东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人之间时常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今天,本文要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的行使上也是有限制的。

股东知情权基本属性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概念,简单来说,股东知情权即是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权利体系,其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真实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同时公司负有依法向股东提供有关真实信息的义务。

股东知情权在股东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目的是获得资产收益,股东的资产受益权依赖于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而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股东权利是以掌握公司相关真实信息为前提的。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普遍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并且规定股东知情权不能以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或限制。

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给予了较大程度上的尊重和承认:权利范围上获得极大扩张,包括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权利行使方式上更加丰富,在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利行使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应的公司义务也更加明确,公司依章程约定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为无条件之义务,公司如拒绝提供财务账簿,则须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常见实务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类型

通过笔者多年的审判工作发现,按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目的不同,可分为:

1.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此类纠纷主要源于在公司存续期间,一些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以致无法知晓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故提起知情权之诉。

2.通过行使知情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此类纠纷多发于公司长期不公布财务状况、不分配利润,股东通过知情权之诉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3. 通过行使知情权,为对公司进行清算做前期准备。此类纠纷多见于股东之间产生根本性分歧,一方意图解散公司,故通过知情权之诉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为公司的清算做前期准备。

4. 通过行使知情权,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的管理行为。

5. 通过行使知情权,确定原告股东身份。此类纠纷多见于原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以判决的形式明确其股东地位,为日后主张其他权利奠定基础。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

1.诉讼主体范围。原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被告应当且只能是公司,即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义务。

2.知情权范围界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知情权行使对象大大扩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对于会计凭证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发现,股东对于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屡见不鲜。就其原因,应当是目前公司财务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而会计凭证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运行情况。因此,诸多学者认为,会计账簿应当包括会计凭证。目前,已有地方法院明确了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3.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程序。为了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恶意利用知情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股东须提前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以便公司有时间将要查阅的资料准备好,供其查阅。

4.股东的保密义务。依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在美国,法院要求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后必须严格保密,这在1982年特拉华州CM&M Group,Inc.v.Carroll一案中已得到充分体现。

5.诉讼时效。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既然股东知情权为民事权利,在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就应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肆意裁判。

(三)关于“正当目的”的理解与利益衡量

正当目的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并未作出具体界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不正当目的”主要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四)典型案例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终322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美赛达公司是否有权查阅车联公司2013年10月8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第一,美赛达公司在出资设立车联公司之前,与杨某等案外人签订了四方《合作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各股东对同业竞争负有严格的禁止义务。第二,美赛达公司在出资设立车联公司之后,又出资设立前海公司,占股比例均为35%。根据四方《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车联公司的设立目的系为美赛达公司研发、生产和采购车载设备、互联网产品等,此范围与前海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有理由相信两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美赛达公司设立前海公司存在占领车联公司开发、销售市场、损害车联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第三,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其中会涉及车联公司以往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通过查阅车联公司的会计账簿可了解车联公司的商业秘密。前海公司一旦获悉商业秘密,将在与车联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可能损害车联公司的利益。第四,美赛达公司可以通过查阅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通过中间人审计的方式了解车联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其股东知情权。车联公司为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已分10次向包括美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发送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4年度及2015年1月至2月的财务会计报告。每份财务会计报告均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还向美赛达公司提供了车联公司《审计报告》等材料,上述材料能在宏观上反映车联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又不会过于详细地反映交易细节,既为车联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供了有效途径,又不会使车联公司经济利益及商业秘密受到严重损害。第五,股东知情权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行使。经过利益衡量,禁止美赛达公司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对美赛达公司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小于允许美赛达公司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对车联公司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公司成立背景及利益衡量原则,美赛达公司提出的要求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可能损害车联公司合法利益,车联公司有权拒绝美赛达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故法院对美赛达公司关于查阅车联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给公司法人的建议

首先,公司应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妥善保管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但如果某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依法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保障公司权益与股东知情权不受损害互为条件。因此公司应知悉,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且该限制不以已实际产生损害为条件。如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存在下列情形,公司可以依法拒绝,主要包括: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原告并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包括出资不实、股份已转让、仅为实际出资人等;原告股东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再次,诉讼中应注意原告的诉请范围。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本质是侵权之诉,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请求权,股东应当请求的是判决公司履行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如果原告附带提出要求公司分配盈余、解聘高管、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等,实质是将多个请求合并起诉,公司可请求法院严格审查,依法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最后,有的股东在起诉时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保全。但是,保全公司财务资料,极有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股东起诉的目的可能是意图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此时,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稿件编审:贾宝元 编辑:新媒体部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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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讲讲股东知情权的那些事~


一、法规梳理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案例解析

01.案情阐述

被告共两名股东:原告及一家加拿大籍公司。2016年5月,该加拿大籍公司所属集团设立了与被告存在竞业关系的案外公司。而被告个别董事在该案外公司兼任职务,并存在私自将被告经营信息用于该案外公司经营等不当行为。



为查明情况,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告未予答复。故涉诉。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02.抗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原告起诉查账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查明董事有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该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已立案的另案诉讼查明相关事实,本案查账系滥诉;


2、原告可以通过行使合资合同和章程相关权利保障其知情权;


3、原告一直知晓、掌握被告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其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


03.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同时,我国会计法也对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有明文规定,股东如要真正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除查阅会计账簿外,还需享有查阅与会计账簿有关的原始凭证的权利。


原告作为被告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合法有据;原告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前,已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说明理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查阅条件。关于查阅时间和地点,被告确认财务账册保管地址为XXX,原告对该地址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地址为查阅地址;而查阅时间应当在被告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特定文件材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管活动的法定权利。


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对被告的股东知情权。第一,被告章程虽约定,股东可指示其内部人员或委任独立会计师对被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该条约定并非对于法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限制,反而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第二,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被告输入原告内部财务系统的财务数据,均系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基础上加工而成,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股东掌握审计报告或财务数据就不得再行主张股东知情权。……第四,法律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需要借助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实现。此外,被告各股东之间存在另案诉讼或仲裁,各方矛盾激烈,故在公司法未明确禁止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支持原告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未有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笔者观点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裁判要点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资格

既然是股东知情权,那么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必须是股东。但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该股东如果是隐名股东?或是瑕疵出资的股东?股东身份存在的时间?

审理中,对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应该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毕竟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01、对于隐名股东

一般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当然,若该隐名股东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应的显名手续,且公司及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也可以行使知情权。


02、对于瑕疵出资股东

鉴于现行公司法采用认缴制,故一般情况下,未到认缴期限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即使是对于已到认缴期限而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其知情权的行使。当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形,一旦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那么其就不再享有知情权。


03、对于退股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原股东在持股期间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对该权利进行限制,即只能就其持股期间的相关材料行使知情权。此时,退股股东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因公司真实经营情况被隐瞒导致其在转让股权时利益受损等。


当然,实践中出现的股东资格问题会更加复杂,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 客体范围

《公司法》第33、97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上述范围的客体,如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


结合前面提到的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查阅及查阅、复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此,笔者想要提醒注意几个问题:


01、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完成相应的前置程序,即:

Ø 首先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其中说明查阅目的。此处股东需注意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作为相关证据;


Ø 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若其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此处涉及时间节点,故公司也需注意保留相关的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Ø 只有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02、在向法院起诉前,股东可以自行做好相关文件的筛查:

Ø 对于一些本身可以直接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调取的材料,如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等,可以提前调取;


Ø 明确诉请主张的材料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公司主张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材料不存在,则法院不会支持股东的诉请;


03、起诉时,股东需注意诉讼请求的写法:

Ø 需明确查阅、查阅及复制的材料对应的时间段


Ø 若需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需明确具体包括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Ø 公司是否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部分公司,可能仅设有一名执行董事或一名监事,此时一般不存在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Ø 需明确要求查看的是会议记录还是会议决议


04、对于会计凭证: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法院审查时,一般不会简单以公司法相关规定中没有将会计凭证纳入其中而驳回原告相关诉请,而是从确保会计账簿真实、有效等角度考察,确定是否支持其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


3. 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则列举了几类认定不正当目的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但实践中,公司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认定不正当目的时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进行个案裁决。


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有:

股东间存在矛盾、为其他诉讼收集证据、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


对此,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在审查时会着重考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间的关系、行使知情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查阅的成本及风险、公司的保密需要等。


除此之外,笔者还想特别说明的是,在法院裁判主文中,一般会明确行使知情权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另外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要求相关的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对这些人员的泄密行为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予以规范。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玉洁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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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强制执行案例

【案例简介】

2010年,甲、乙等6人共同发起成立花语精细化工公司,乙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印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交易资料”。 

2012年6月15日,甲发《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函》给广州花语公司及乙,要求花语公司提供自筹建以来至2012年5月31日的所有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交易资料供甲或其委托人查阅并复制。乙于2012年6月30日以花语公司名义正式复函,认为甲提出复制会计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甲并未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且甲所要求查阅并复制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不同意甲的请求,甲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是否能得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公司法》作出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为保障非控制公司的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得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甲起诉要求查阅花语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建账的原始凭证是甲作为股东的当然权利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但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权利并非是无限的,仅限于《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列举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对于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利仅限于查阅,并不包括复制,故甲主张复制会计账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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