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晴

供用电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供用电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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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

众所周知,衣食住行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水、气、热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要。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理解: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依法不得拒绝,必须与之订立合同。《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就是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理解:本条中的“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这里的“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近日,在青岛市沟岔新小区回迁房集中交付现场,业主刘女士在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后,仅用5分钟就在临时供电服务点办妥了供用电合同。“原本以为要专门跑营业厅办电,没想到在收房时一次性全搞定了,真是太方便了!”刘女士称赞道。

这得益于青岛供电公司推行的新建小区“交房即办电”服务模式。为助力用户便捷办理用电业务、提升新建小区居民用电服务体验,青岛供电公司以小区集中交房为契机,主动对接物业公司,在沟岔新小区分房交钥匙时同步开展“供电服务进社区”活动,现场为业主办理供用电合同签订、电费代扣推广等业务,实现“交房即办电”的无缝衔接,赢得居民一致好评。

沟岔旧改小区是本月青岛供电公司新接收的居民回迁住宅项目,共有住户1300余户。针对交房期间业主集中办理业务的需求,供电所提前与开发商、物业沟通协调,在交房现场设立临时供电服务点,安排8名业务骨干到现场进行服务,将“智能缴费”推广作为本次活动的重点内容。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演示、发放宣传册、讲解等方式,向业主介绍代扣电费的安全性与便捷性。针对老年群体,工作人员还提供“一对一”指导,手把手帮助其绑定银行卡或开通支付宝、微信代扣功能,方便老年群体缴费“少跑腿”。

青岛供电公司持续深化“供电+物业”协作机制,在新建小区推广“交房即办电”服务模式,同时依托社区网格化服务,进一步拓展线上渠道宣传,提升电费代扣普及率,将便捷、高效、温暖的供电服务送至千家万户,切实提升用户“获得电力”满意度。本次活动,青岛供电公司共为沟岔新小区1300余户办理了供用电合同签订,代扣业务签约400余户,现场受理用电咨询100人次,服务覆盖率超90%。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0月16日,国网新乡县供电公司启动供用电合同基础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近5年来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进行分类排查、抽查,进一步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夯实营销管理基础。

在此次供用电合同专项监督检查中,该公司组织“稽查+专业+中心所”三方,合力开展合同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排查营销系统合同签订、备案存档等重点环节,精准查摆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提升业务合规管理。

全力排查,梳理异常。通过线上对营销2.0系统稽查管理模块筛查相关主题异常数据,将客户是否签订供用电合同(含超期未签订)、有无生效供用电合同、是否上传供用电合同扫描件等问题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异常清单。

专业核实,多向分析。采用系统比对和现场比对的方式,检查对比供用电合同与营销系统档案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合同模板错误、合同内容与系统档案不符、合同中产权分界点是否与现场对应、电源设备与数量是否与现场一致、电价设置与现场用电性质是否一致等内容,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闭环整改,管理提升。针对查实合同问题,下发整改工单,规定办结时限,确保异常问题按期整改,实现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现场、合同和供电档案“三统一”。

同时,该公司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人员专项培训,学习新《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等文件,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规范工作行为,并下发业扩口袋书、供用电合同核查工作指导书,方便学习和使用,助力业务人员高效、准确完成签约工作,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根源规范合同管理。(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供稿 作者:宋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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