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法律规定,再审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颖

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法律规定,再审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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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裁判规则

(一)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职权再审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监7号

【争议点】
二审上诉人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板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浙01民再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担保合同系首某板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合同对首某板材公司具有拘束力有所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首先,家某公司与首某板材公司签订的案涉担保合同落款处仅有各方当事人公章,未有经办人员签字和落款时间。其次,案涉担保合同上加盖的首某板材公司骑缝章与落款处首某板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作用亦不同,不能作为首某板材公司签订了案涉担保合同的证据。再次,家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首某板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锋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主张该复印件系案涉担保合同(2014年3月25日签订)所附。但在(2016)浙0103民初2676号案件中,家某公司亦将该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并主张该证据系与2011年10月25日的担保合同一同取得,家某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案涉担保合同有关需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05条第2款、第213条规定,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阜阳某医院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争议点】
上诉人阜阳某医院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辖权异议问题。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某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某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仍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

【争议点】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限。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金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包某成挂靠山某公司施工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抗辩,在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后,亦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可见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并无异议。在案涉双方当事人未对此形成争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照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并据以作出裁判并无不当。金某公司在足以了解知晓案涉事实的情况下在原审程序中怠于行使权利,却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有违诚信,亦与程序效益价值不符。金某公司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以与当事人自身权益无关的事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争议点】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未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送达原审被告庄某某,致其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丽某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某某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某公司与庄某某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某某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某公司对庄某某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某某、庄某某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某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某公司的权益,故丽某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某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6项、第9项、第10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争议点】
该案历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湖南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应否向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抵偿其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的债务,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委托希尔得拍卖公司拍卖给宏某公司,该房屋的产权已登记至宏某公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系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已废止)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鑫某公司、腾某公司不交付案涉房屋,继续占用经营,已侵害了宏某公司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鑫某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腾某公司虽未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在案涉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其不仅未将案涉房屋交付新所有权人,反而交给鑫某公司占有使用,且在诉讼过程中与鑫某公司共同提出抗辩,故其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审理中,腾某公司主张宏某公司从2011年至今一直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并提交了案涉房屋2011年、2015年、2021年办理抵押贷款情况的证据。宏某公司是否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对于腾某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法院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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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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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并应遵守相关时效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案例分析

(一)陈胜国、谭雯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7)粤039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13日生效,陈胜国于2019年10月31日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本案不存在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国的再审申请.

(二)陈晓与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与被告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78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孔春锋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时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孔春锋于原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以被申请人陈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孔春锋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 王月、刘伟昌劳动争议再审纠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月主张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而被申请人辩称因前9个月已过诉讼时效,应给付后2个月当月工资二倍的差额,而不是月平均工资乘以11个月的数额,经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经被申请人计算,再审申请人11个月的工资合计为40791元,再审申请人对此数额认可,本案应以此数额予以赔偿,原一审判决依据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一节,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怀孕期间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给予一个半月补偿金的双倍赔偿,原一审此项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总结

民事再审是指对具有错误或违背当事人意愿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再审,是保护当事人平等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时效规定范围内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便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审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并应遵守相关时效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案例分析

(一)陈胜国、谭雯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7)粤039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13日生效,陈胜国于2019年10月31日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本案不存在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国的再审申请.


(二)陈晓与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与被告孔春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78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孔春锋于2021年1月21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时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孔春锋于原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以被申请人陈晓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孔春锋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 王月、刘伟昌劳动争议再审纠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月主张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而被申请人辩称因前9个月已过诉讼时效,应给付后2个月当月工资二倍的差额,而不是月平均工资乘以11个月的数额,经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经被申请人计算,再审申请人11个月的工资合计为40791元,再审申请人对此数额认可,本案应以此数额予以赔偿,原一审判决依据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一节,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怀孕期间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给予一个半月补偿金的双倍赔偿,原一审此项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三、总结

民事再审是指对具有错误或违背当事人意愿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再审,是保护当事人平等诉讼、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时效规定范围内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便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事审判

再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

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 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特别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不仅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及时切实有效准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就起草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充分论证研讨的基础上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四类情形下被告的资格确定规则,并明确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申请再审规定》全文共六条,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贯彻“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资格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被告资格规定》还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情况,《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两部司法解释在起草的过程中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三大原则,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刘婧)

来源: 最高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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