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部分抵押,抵押人能否卖房产,银行不同意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转让,并且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事先批准,只需按时告知抵押权人相关事宜即可。
倘若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出的转让行为表示反对,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此事项。
总而言之,法律赋予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的流转权利,但在特殊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共同商议结果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至关重要的是,无论在任何时候,即使抵押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其对应的抵押权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二、房产抵押后人死了怎么办
要是贷款买房的人死了,银行通常就把房子卖掉还债。
要是卖房的钱还够,剩下的就能当做遗产分配。
不管贷款的人还活着还是没了,你都得一直付利息。
具体怎么操作?首先,如果这个贷款人没家人或者担保人,银行按照合同规定,就得卖房抵债,不够还的话银行也不会再要了;多出来的部分,家人也别想继承。
如果贷款人有家人,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房子然后继续还贷款。
大家商量好了以后,去公证处办个遗产分割公证,再去银行办手续。
如果家人不想继承,银行就得卖房还债。
如果贷款是夫妻俩的事,那另一半也得还。
如果家人没钱或者不愿意还,那担保人就要负起责任。
特别的情况,比如签贷款合同时有担保人,贷款人死后,他名下能继承的财产就用来还银行贷款。
如果这些财产还不够还,剩下的就让担保人还。
如果财产还完了还有剩,那就是家人的,跟担保人没关系。
三、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
(1)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特指需要抵押物作为担保的某银行或其它相关方;
(2)抵押人:指房产登记簿上的产权所有者,若为法人需加盖其行政公章;
(3)债务人:主债务合同里规定的负债方,应与债权人同属法人或其它机构并加盖相应印章;
(4)房屋地址:房产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的房屋位置信息,包括区、路、栋、单元和房号等;
(5)档案保管号: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档案管理编号;
(6)合同备案号:预购商品房购房合同的备案号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在建工程申请抵押时填写;
(8)本次抵押面积:本次抵押涉及的房屋面积;
(9)房屋规划用途:房产登记簿上标明的设计用途;
(10)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主债务合同中规定的总金额;
(11)债务履行期限:主债务合同中规定的还款期限。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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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房屋抵押登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