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需要多久2025,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需要多久
法律解析:
新生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受理至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是60天。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如何鉴定
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的鉴定程序:首先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然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一、该医疗事故能否申请强制性鉴定
医疗事故能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故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的处理申请后委托专门的医学会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医疗机构及患者双方共同委托进行。
二、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流程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三、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
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
案情介绍: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为此,张某一纸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8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宁波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ˉ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2005年1月2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产。试产胎儿正常。后因诊断为:“活跃期阻滞,巨大儿?”,医院决定行剖宫产术。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某分娩出女儿。次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行带女儿去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晚9时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1月4日,张某向宁波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女儿死因进行病理解剖。经查,新生儿死因为两肺重度羊水吸入致窒息死亡。3月,原、被告共同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同年3月2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由于医院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女儿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5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宁波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的分析意见为:被告根据产妇入院时诊断的情况,应该选择剖宫产分娩,而医院给予阴道试产。新生儿出生后诊断为胎儿窘迫,但医院没有按高危新生儿有关规定巡视病房,当婴儿出现缺氧表现时,医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加重了后果的严重性。新生儿转院过程中,院方没有提供方便有效措施,更没有提供有关医疗措施,如途中吸氧等。被告收到鉴定书后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意见,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之分析意见予以认定。对本起医疗事故,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应对原告方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考虑医方的过错程度,事故等级等因素,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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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通常按照医疗纠纷程序来解决争议。因医疗事故程序需先予以认定,并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 程序繁琐并且赔偿项目单一,没有死亡赔偿金等高额赔偿项目。医疗纠纷程序简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后,即可按照侵权损害赔偿项目予以明确计算,各赔偿项目罗列如下: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护理费,丧葬费等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新生儿死亡该有谁来负责
法律分析:如果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新生儿死亡由医院负责;如果医院没有出现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由于新生儿自身身体原因死亡的,则医院不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要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
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鉴定需要60天。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提交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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