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具体指,同居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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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定义
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什么是同居?法律含义如何?
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也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所在。这些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有哪些法律风险?看法官给了哪些忠告。
法律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案例】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都在婚姻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是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在购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此也建议有关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非婚同居协议”,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居指啥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以上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社会习俗上,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均不予认可,因此,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在本文讨论之中。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狭义上来说,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非法同居”的说法,最早见于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989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之后理论界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有所变化,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显然去掉了“非法”二字,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法同居”态度的变化,自此,在之后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以“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替代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也即本文所讨论的“同居”。
同居概念
蚌埠检察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怎样处理?和夫妻离婚时一样,还是会有明显不同?
下面,我们就尝试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类型,并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几方面入手,对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居的概念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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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概念及类型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在婚内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上述类型的归纳,未必十分严谨或周全,但起码让我们了解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双方,因同居关系,可能会给自身或利益相关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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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法律后果
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生育子女,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三方面,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作一简单梳理。
首先,看一下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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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乙女以孩子名义将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甲男承认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支持的话,能有多少金额?
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其诉请。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调查发现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内已经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婚外和乙女同居并生育男孩,此时,男孩起诉主张抚养费,甲男以自己要抚养原来的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结论是:法院还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会兼顾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金额上略作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一脉相承。因此,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着十分简单而清晰的处理原则的话,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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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二
甲男与乙女相识并恋爱、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诉至法院称,同居期间,其曾给过男方多笔钱款,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现乙女发现甲男在同居期间随意挥霍两人共同财产,花费近10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平台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还属于乙女并被甲男挥霍掉的50万元。乙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有同居事实,但乙女并未能举证证明甲男所支付的钱款系双方共同共有,故驳回乙女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三
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以恋人名义同居。两人共同在娱乐场所工作,并分别负责介绍客人及接待客人等业务,收入不菲,几年下来两人积蓄了数百万元。同居期间,两人银行卡有大量钱款往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财产。对于这样的情况,甲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曾经同居,而且从双方的收入来源、银行存款的管理、款项的支配等事实,可以印证双方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属双方共有。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故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应尊重双方的协议安排;其次,如无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
为什么这么说?一方面,双方协议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生活负责,通过协议安排,可以较好地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如生活关系紧密、存在财产混同,说明双方为共同生活均有情感、资金、劳务等方面的付出,且难以明确区分,此时认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双方共有,符合实际情况,也能较好地平衡同居双方利益。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看下一部分内容: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其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一方,在因此而发生离婚纠纷时,该配偶的利益能得到保护,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
案例四
甲男事业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机会中,认识乙女。多次接触,甲男和乙女间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为乙女租房,双方以情人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持续多年。甲男配偶发现后,与甲男多次争吵,但均未有效果。后甲男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诉讼中,甲男承认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实。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甲男的同居行为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上述同居行为一旦发生,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甲男配偶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上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认为离婚中的过错方;对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根据第1087条规定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
三是甲男配偶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并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配偶被赋予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主张损害赔偿,均可得到支持。
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对乙女有大额财产赠与时,甲男配偶可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乙女返还上述财产。
以上,主要是关于同居法律后果的简单梳理,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归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践行并倡导“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注重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小结
世事包罗万象,生活亦有多种选择。法律对很多领域作出规范,在一些领域也保持必要的谦抑。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因此,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可能会是何种程度与范围。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也不伤害到他人。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同居怎么定义
同居,是指相爱男女暂时居住在一起。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上,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同居引发的当事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也一直困扰双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继承
2011年以来,某甲与某乙一直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年底某甲去世,某乙主张依法继承某甲的遗产。某甲的子女不认可某乙的配偶身份,认为其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认为,某甲与某乙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故据此驳回了某乙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某甲与某乙同居后,直至2016年某甲去世,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某乙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某甲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子女抚养
女某丙与男某丁于2000年一直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月二人生有一子某戊。
2018年7月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戊归自己抚养。法院判决支持了某丙的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均未婚的男女自愿同居,法律未禁止,但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却极易产生。只有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双方权益。
文案:尹庆国 编辑: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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