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进行以下种类的财产抵押:首先是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其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住宅用地等;第三种类型是海域使用权,主要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权利;第四类则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实物资产;第五类是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大型工程设施;第六类是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最后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各类财产。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有哪些
留置权、抵押权以及质权在其产生效果时所具备的优先程度被依次排列如下:首先是留置权;其次则是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再次是质押权;最后才是尚未登记的抵押权。
换言之,抵押权与质押权究竟孰优孰劣,完全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登记程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正是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若在物品交割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能够相应地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位获得抵押权的人士将会具有先于抵押物购买者等其他担保权益持有人受偿的优先权,但仅仅是例外情况下留置权的持有者仍然享有这一优先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留置权显然拥有更高的优先地位。
三、抵押担保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关于普通抵押协议及担保期限的设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分析和研判。
具体而言,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首先,如果在抵押协议中已经对担保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到期,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
如果在抵押协议中并未对担保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且最长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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