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属于金融案件吗,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翔

一、保险合同纠纷属于金融案件吗

保险合同争端被划分为金融案件类别中。

所谓的金融案件通常涵盖了所有涉及金融活动的法律纷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贷款协议纠纷、证劵交易纠纷以及保险合同纠纷等等。

由于保险合同本身就是金融交易的一种形式,因此,针对保险合同引发的各种争端也就理所当然地纳入了金融案件的治理框架之内。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将保险合同争端视为金融案件的一部分。

二、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在明确制定合同条款时,当事人应当给予履行地点足够的重视并进行严谨的描述。

以此为准绳,当约定的履行地点被确定之时,即视该地点为此类合同的履行地;若未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抵达地、目的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等,这些接洽点均不宜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原有的约定进行了修改,那么就应以修改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上述方式改变原有的约定,或者虽然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未涉及到履行地的问题,那么仍然应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履行地。

(三)在合同中,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的规定如果不够清晰明了,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并未实际交付货物,同时当事人双方的居住地也并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都不能根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在此情况下,应以提货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由他人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的送货方法进行送货,则应以货物发运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不一致,那么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保险合同的管辖依据主要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其管辖依据,亦即实施的是地域管辖制度,一般情况下除外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明确协议管辖的条款才会被认定有效。

在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由于此类合同并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则应遵循该法的前半部分内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问题上,已经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为了避免因混淆这两个概念导致的管辖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保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据此,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均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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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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