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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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有效找到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得到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咨询问题。因此,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刑事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发生的一种法律事件。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其家属,首先想到的就是找相关法律界人士了解刑事犯罪方面的相关知识,以确定犯罪嫌疑行为人,触犯了什么罪名,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如何能得到从轻处罚。以下是刑辩中国网编辑为你整理的著名刑事律师在线咨询相关话题。分享给有刑事诉讼知识需求的公众提供刑事法律咨询。


1、 找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咨询。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种部门法,其任务是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专门刑事诉讼法律。并保障对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的专门性法典。能够了解上述刑事诉讼法任务和原则的只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家属咨询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时,笔者建议寻求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咨询。这些专家,包含了,刑事诉讼,刑法方面的公安法制人员,检察机关公诉人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相关法官,当然也包括刑事诉讼方面的专业律师。因为,这些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相对而言,要比民事,行政方面的相关人士更能够对刑事案件做出更准确的法律判断和分析。


2、 找著名刑事律师咨询相关刑事案件。

笔者只所以建议,如果在你身边的亲友发生了相关的刑事案件,涉嫌了刑事犯罪问题找著名刑事律师咨询相关刑事案件律师匀咨询,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专业刑事诉讼方面的律师,他专业的方向是研究刑事法律问题相关的刑事犯罪法律法规,对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解释有较多的了解和认知。

2、刑事诉讼方面的律师,多数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的专业律师,所承办的案例过程中让律师学习到了真实刑事案件发生后的专业操作规范。更能熟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刑事实务问题。

3、刑事辩护律师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他会关注社会上发生的相关刑事案件,由于职业的敏感,当他关注到社会上发生的相关刑事案件后,不由自主会联想到,如果自己是本案的刑事律师,会从那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从轻处罚。

4、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会注重与相同的刑事律师给予交流,会向刑事方面的专家咨询,学习相关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交流,会参加一些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性只知识培训,来提高自己的刑事辩护业务水平。

以上是刑辩中国网,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的著名刑事律师在线咨询的相关经验和观点的分享,供社会各界人士相互学习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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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劳心劳力,对于没有人脉的朋友来说,找律师确实容易没有头绪。

如果你在成都遇到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等问题需要律师帮助的,这里有6种免费找律师的方式:

1、拨打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

官方机构热线,免费,有保障,不怕被诈骗!

缺点:这个热线主打的就是一个碰运气,有时候人多,压根打不通。而且值班律师不一定在每个领域都擅长。

2、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

官方机构,可免费进行面对面法律咨询,分析材料

缺点:比较麻烦,需要本人带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过去援助中心进行援助申请等审批,审批通过后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你服务。但是并不是每个区都有法律援助中心,需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路程。


3、当地法院的值班律师窗

可免费进行面对面法律咨询,分析材料。

缺点:以咨询为主,值班律师排班周期长。需要多次联系律师的案件,这样的方式不是特别建议,周期拖长了对案件本身可能受到影响。

4、登录当地律师协会官网

当地律协网站,避免无证人员,小作坊律师。

缺点:不能直接联系和预约律师,有的地区官网没有律师检索功能。

5、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

专业刑事律师平台,严选全国200余家知名律所刑事法律人才,服务覆盖全国34个省份,320个城市,数字化平台,全方位直观看到平台入驻律所和律师的所有信息。

6、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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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找到靠谱的刑事律师?

无论是在法律咨询过程中,还是在办案过程中,亦或是与同行交流中,我们常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当“亲友”遭遇刑事案件被抓时,家属不知道如何去寻找靠谱的律师?

首先,由于90%以上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本人无法找律师,其通过写信找律师的概率也是极低的,其主要依赖于亲属委托律师。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刑事案件中,除本人外,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才可以为当事人代为委托律师,而其他亲戚朋友是无法直接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

其次,当“亲友”猝不及防被警察带走的情况下,囿于中国国情,许多家属往往会想尽办法疏通人脉,通过各种关系途径去“捞人”,甚至不惜花大价钱去进行“关系运作”。如果你是这样想的,那么,你很大概率会掉进骗子的坑里。笔者等人在实务当中碰到过太多的案例,而且此类悲剧每天都在上演:当事人及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甚至是二审阶段,都在“砸钱”进行“关系运作”“到了黄河也不死心”,最后导致人财两空、案件烂尾,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重重迷雾中,如何才能找到靠谱的刑事律师?笔者将根据十余年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经验及全国视野,为大家揭秘最常见的四种不靠谱律师以及靠谱律师的四大判断标准。

一、哪些律师不靠谱?

(一)关系律师

笔者曾在《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说“关系运作”不靠谱?》一文中指出,“关系运作”或许会在程序方面提供一些“小恩小惠”(即小便利),但在大是大非、涉及到案件实质性问题面前,若想让办案人员冒着“丢饭碗”甚至是“牢狱之灾”的风险,违法违规地为当事人作出无罪、罪轻、取保候审等有实质性价值的处理结果,“关系运作”是行不通的。

近期有网友爆料:其丈夫由于涉嫌犯罪被某公安局跨省抓捕,其在案件承办人A的介绍下认识了律师B。在该承办人A、律师B以及中间人C三人的完美配合下,她相信他们能疏通关系将她丈夫“捞出来”,并心甘情愿向该三人支付了数十万现金。而结果,正如她本人所说:“法律是公正的,我先生还是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该网友受教育程度并不低,平时做事谨慎,在全网搜索过如何找靠谱律师,也几乎读遍了所有答案之后,还是生怕万一对方真的有关系,而自己因为舍不得花钱会断送丈夫的希望,最后抱着投机、侥幸的心理掉进了骗子的圈套。

据媒体报道,深圳“20亿村官”之子欲花钱捞父结果被骗2700万;陈某远为帮助广州市原市委书记万庆良逃避组织调查,被北京的一名复姓欧阳的骗子骗了5000万。这样的案例不绝于耳、不胜枚举。

看到这里,你还敢相信那些自称“有关系”“认识法院、检察院某某领导”的律师吗?所谓的“关系律师”,正是利用了家属信奉“关系运作”能把人捞出来的心理,一步步下套,一步步让你心甘情愿付钱。如果“关系运作”失败了,就会找各种理由推脱,告诉你每个案子都不同,你这个案子“难弄”。

在涉及到剥夺当事人生命、自由、财产、荣誉等重大权益的刑事案件,其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严密的司法程序,在这些密不透风的适用条件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之下,金钱运作、关系运作是无从下手、难以渗透的。无数血淋淋的案例告诉我们,当“亲友”被抓,如果家属试图摒弃法律武器而进行“关系运作”,无异于自毁长城,里面的人出不来,外面的人很大可能因涉嫌行贿犯罪而栽进去。

(二)保证结果或风险收费的律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全国人大、司法部及全国律协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已明令禁止律师对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并禁止刑事律师实行风险收费。

而99%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咨询律师时,都会问到几个问题:这个案子能不能风险收费?您对这个案子有几成把握啊?能不能保证结果啊?任何一个专业、靠谱的律师对于这类问题的回答往往不会令当事人满意。

而不靠谱的律师,为了接下案件,往往不择手段,投当事人所好,并声称委托他一定可以实现无罪、或者将当事人“放出来”,使当事人误认为其自信满满,从而“骗取”当事人高昂的费用。保证结果的律师给你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赌的是极低的概率,案件结果往往向最坏的方向发展。即便极少数往好的方面发展,那也是办案人员依法办事的结果,与其介入没有一丝一毫的因果关系。

而有些不靠谱律师则向当事人或其家属承诺,先按一定比例收取前期费用,如果案件胜诉或达到约定结果,再收取后期大部分费用;如果未达到预期,将不再收取后期费用。表面上看来,这种方案似乎合情合理,委托人往往认为风险收费的律师靠谱,甚至认为风险收费律师为了博取后期费用,而“竭尽所能”把人捞出来。即便最后人没捞出来,自己付出的成本也不高。如果你是这样想的,那么你就进入了他们的圈套。因为他们根本没想过要帮你成功“捞人”,人家的目标就是为了收取前期费用。收费之后,不负责任地让助理去代劳一切。

有实例为证: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起,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有受害人表示,他去森耀所咨询时,被告知他的案件需要经过主任律师等诸多专业人士研究案情后才能确定,只有必赢的把握,森耀才会接案。森耀所经过一系列研究之后告知他,案子可以接,并且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高于他心理预期的数倍,相应的代理费也要高出其他律所数倍,但绝不会超出国家法规的上限。如若案件不赢,将全额返还他的代理费。该受害人说,当时自己想赢官司,又想多得到赔偿的心理才促使自己相信了森耀的承诺。2016年7月30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区分局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一亿元人民币,被骗人数6000余人。

很多人不懂司法实践的规律及律师行业的性质,认为保证结果或风险代理的律师才靠谱,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人投当事人所好,在表面上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故意不告知真实局面,“报喜不报忧”,给当事人打下一剂“麻醉药”,等醒来之后,为时已晚。另外,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都是靠自己的专业技术吃饭,专业技能高的医生(律师),成功的概率才会最大,但都是依法依规不承诺结果的。

(三)熟人推荐的万金油律师

在中国,一般人遇到刑事案件,通常的反应都是找熟人推荐律师,以为熟人推荐的律师比较靠谱。但事实未必如此。

一方面,给你推荐律师的“熟人”本身很有可能是个“托”,在将你成功介绍给某个律师之后能收取到一定比例的介绍费。而他们为了能成功获取介绍费,会竭力向你推荐某律师,而不管该律师是否为专业、靠谱的刑事律师。

另一方面,“熟人”推荐的律师往往是属于万金油律师。这类律师什么业务都做,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法律问题都能解答,只要有业务,均来者不拒。这类律师标榜各类法律业务样样精通、无所不能,包括刑事、民事、商事、行政、非诉等业务。但律师行业与医生行业是一样的,都讲究专业分工。当你的亲友患有脑瘤,危在旦夕,你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劳动纠纷律师吗?由于人的精力有限,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专”“博而不精”指的就是这个道理。换言之,一个号称任何领域都精通的律师实际上在任何领域都不精通。

(四)“大牌”律师

除了以上三类不靠谱律师之外,当事人还倾向于找的一类不靠谱律师就是“大牌”律师。与前面三类律师相比,这类律师迷惑性更强,因为看起来更为“高大上”。这种所谓的“大牌”律师,有名气,有地位,甚至有些还办过许多大案、名案,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这类“大牌”律师不靠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因为名气大、头衔多,几乎没时间去办案,其大部分时间用于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比如各类讲座、商业会议以及各类应酬活动等等,活动于觥筹交错之中。但由于律师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行业,是个实战性很强的行业,需要律师本人亲力亲为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而这类“大牌”律师早期确实靠自己的才能、努力去积累了这方面的名气,但在“功成名就”之后,各类社会活动增多之后,办案早已不是他们的主业,而是副业。其绝大部分案件都交由助手完成。你花了大价钱,实际上请到的不是这些“大牌”律师,而是这些“大牌”律师的助理或其名下的实习律师。

第二,这些“大牌”律师基于其名气确实能接到许多大案、要案,但是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不尽责、不专业,其办案成功率极低,成功案例几乎为零。如果你花大价钱请的是这样的“大牌”律师,除非你不在乎案件的成功率。

以上四种律师虽然不靠谱,但却是家属最常找的律师,笔者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委托了上面四种律师,甚至委托了冒充律师的骗子,在案件处理至烂尾之后,才想起找专业的刑事律师。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技术壁垒越高,当事人付出的代价就越大。由于对刑辩律师行业的不了解,能穿透上述四种忽悠律师的当事人少之又少。但刑事诉讼过程是不可逆转的,错失了最佳辩护时机,最终断送的是当事人的前途和家属的希望。

二、靠谱刑事律师的判断标准

找到靠谱刑事律师的前提是当事人及亲属要有一双“慧眼”,首先要具备识别以上四种忽悠律师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识别能力,砸再多的财力物力都是徒劳。言归正传,笔者认为,专业、尽责的刑事律师才是靠谱的刑事律师。而一个刑事律师是否专业、尽责,有以下判断标准:

(一)办理此类案件是否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

判断一个刑事律师是否专业的第一个标准就是看他是否办过类似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是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有众多成功案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一个没有成功案例(含无罪案例)、屡战屡败的刑辩律师,如何能显示出他刑事辩护的功底?如何能证明他的刑辩技能与技巧?又怎能让当事人看到一丝希望?一般来说,成功案例(尤其是无罪案例)是成就律师的最佳代言人、是最好的品牌,是聚经验、智慧、专业能力于一身的集大成者。在笔者承办的无罪案例及所接触到有无罪案例的刑辩律师当中,发现那些律师确实有超出一般人的专业才能和智慧。如王思鲁律师所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以丰富的实战经验、众多的成功案例为基础的,而来不得半点虚张声势。

(二)是否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

所谓“学术有专攻”,判断一个刑事律师是否专业的第二个标准为:他是否专注于某类或者某个领域?就如上文提到的,律师行业如同医生行业,讲究专业分工。医院有内科、外科、皮肤科、妇科、中医科、骨科、肿瘤科等,当你因呼吸有问题去投医问药时,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律师行业也是如此,有婚姻家事律师、公司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劳动纠纷律师、非诉律师、刑辩律师等,刑辩律师又分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等,因贪污受贿去委托律师时,应该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而不是找劳动纠纷律师,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被立案侦查时,应该找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而不是找婚姻家事律师。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否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一方面,要看他是否有这个领域专业的办案实务文章,包括总结这类案件的办案技能与技巧等一系列文章;另一方面,要看他是否有这个领域专业的律师文书,包括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如果说丰富的实战经验、众多的成功案例还不能完全体现出一名刑事律师的专业水平,那么加上这两个方面,足以判断出一个刑事律师的专业水平、实战能力,这也是评判一个律师是否专业的直观体现。很多律师不敢公开展示其办案的律师文书,也没有总结归纳过其办案技能与技巧的文章,这从侧面反映出律师在专业方面的能力有限。而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的律师,会通过成功案例、专业的律师文书、专业的办案实务文章三个方面来立体展示其办案能力与专业水平。

(三)办案是否亲力亲为?

判断一个刑事律师是否尽责、敬业的直接标准为:办案是否亲力亲为。如果你委托的刑事律师主要工作是参加各种应酬和社会活动,那你极大概率找到了一个律师界的“包工头”,你的案子会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你花了大价钱,而你的案子则主要由某个默默无闻的实习律师完成。

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

笔者见过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亲属,当初基于某位大律师的各种风光头衔而高价聘请他的,但此位大律师职务众多、应酬不断,根本无暇顾及她的案件,将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自己对案情很陌生,在法庭上虽然慷概激昂、侃侃而谈,但圈内人士一听就知其泛泛而谈,大而不当,没有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是“表演”给旁听席看的,只能徒增笑料。开完庭后,当事人亲属对其大发雷霆质问道:“你没有时间办案,就不要接我这个案子!你收了我的钱,又不把我办事,你还有职业道德吗?”“大律师”此时哑口无言。

广东某案,家属以200万重金聘得誉满神州的非常牛逼的大律师,大律师转手发包,花费10万转聘广东一律师,向家属美其名曰他在幕后总策划总指挥,派遣广东小将在前面走过场,一切已尽在其掌握中。事实上呢,案件的处理全部都是广东小将独当一面,牛逼大律师连卷也懒得看,忙着泡论坛做演讲,忙着接待一拨又一拨慕名而来的新客户。

(四)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

最后,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在面谈过程中,你可以直接向他介绍你的案情,听他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和应对方案是否专业、到位?这种方法更为直观地考察对方的实力。但专业律师的咨询一般收费的。

笔者认为,用以上四大判断标准也可以对律师的名气与实力是否匹配来进行检验。律师知名度高不等于有真才实学,许多所谓的“大律师”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甚至名气越大,其忽悠能力也就越强。即便他办过再多的大案、要案,也是枉然,因为这些大案、要案是基于其虚名等资源获取的,而不是基于实力获取的。许多当事人或家属在委托了所谓的“大律师”之后,发现其徒有虚名,但是案件已经“烂尾”。甚至有些案件二审都走完了,当事人及家属才幡然觉醒,而此时已经人财两空。

笔者认为,尽责、专业的刑辩律师才是靠谱的刑事律师,而不论其名气大小,资源多寡。如果这个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恰好是强大的刑辩律师团队,则对于案件质量及成功率来说更是如虎添翼。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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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咨询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与禁忌,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依法办事,避免风险,应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行为的。

2、不能使用自己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可不谨慎。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6、防止当事人借机逃脱。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当事人借机逃脱的问题。但在一些看守条件比较差的看守所里,可能会有这方面的隐患。笔者曾在北京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发现会见的律师可以与当事人“无障碍”(双方之间没有窗户或护栏阻隔)地交流。笔者认为,这样就非常危险,不排除当事人铤而走险、采取挟持律师要求脱逃行为的发生。

7、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8、提高亲和力,绝不能训斥贬低当事人。

尽管可能有的当事人所犯的罪行特别恶劣,也没有道德的底限,但一旦接受了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他进行依法辩护,律师所有的权利均来自于当事人,律师是去帮助服务于当事人的,而不是去指责甚至是控诉的。既然是服务者,那么对自己的服务对象要尊重,和当事人进行交流的时候要提高亲和力,尽量站在他的位置考虑问题,注意说话的方式,不能训斥和贬低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也避免因为带上有色眼镜先入为主而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影响自己的客观分析。

9、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可能避重就轻,但只有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首个窗口,尤其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通过问与答,能够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还原案件真相,并制定随后的辩护策略。关于会见时需要问什么,网络上众说纷纭,不少律师执笔亲著,洋洋洒洒地写下诸如律师会见必问的若干条的文章,然而可惜的是,大多提及的问题均系隔靴搔痒,未切中要害。

笔者认为,会见应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分析,将其所涉及的每个事实细节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而对案件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而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达到上述效果,则必须向其提出并就问题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所必须问且需问得清晰、明了的五大问题,主要如下:

一、案发的事实经过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均存在一个起因,辩护律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既可以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有一个大体认知,对于随后的询问作铺垫。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讲述时,辩护律师可以记录事实中的细节以及关键节点,并就此展开更为详细询问。可见,对于事实经过的询问,是会见问答顺利开展的首要前提,在此问题的询问过程中,辩护律师摸清了事件的轮廓,同样犯罪嫌疑人通过回忆,亦能想起更多关于事实的情况。

二、被抓获的经过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具体过程,涉及本案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上述情况在随后具体的辩护中均有可能引用,成为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可见,被抓获经过虽然只是事实的简要陈述,但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却能够从中分析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三、第一次被讯问的内容及回答

应予注意的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内容,应将第一次讯问以及随后的讯问的具体内容分开讨论。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进行多次讯问,其每次的回答即便大方向相似,但也会存在记录各异的情况,且犯罪嫌疑人不谙法律,对于自身的回答可能无清晰的认知,所以,辩护律师应特别留意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的作答,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

四、一共进行了多少次讯问,讯问的内容是什么

从此问题开始,便进入了会见的核心环节。侦查人员的“侦查逻辑”体现在讯问时的具体问题之间,辩护律师应对此有充分理解,通过了解历次讯问时侦查人员的问题,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前者关乎到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后者则涉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在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业已停滞,故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前,辩护律师应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推测案件走向,此方式尤其适用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一定时间差的刑事案件。

五、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

在就前述的四个关键问题进行问答后,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故此时应询问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问题的认知情况。考虑到良好辩护效果的实现依赖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充分信任。故在制定辩护方向——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认知及心理底线有细致了解,此既能让二者在漫长的刑事诉讼进程中保持信任,又能让犯罪嫌疑人能够镇静地应付诉讼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情形。

在完成上述五个问题的问答后,本次会见工作已经把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可以说律师的辩护工作亦可就此往核心方向展开。应注意的是,辩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细节的合集,上述问题所了解的内容,最后均系为辩护律师在会见后书写法律意见书提供帮助。曾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前并无办法提出有效的律师意见,然而,了解事实不仅仅系通过阅卷,还要辅以问答中不断探索,才能无限接近案件事实情况。

当然,除上述问题外,辩护律师在会见中还需要问如是否同意本律师进行辩护、有无被侵犯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规定的问题。尽管此类问题亦必须提及,但若缺乏必要的互动与探讨,则会见难免变得例行公事,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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