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名词解释,后悔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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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
4月26日,微信官方发布视频回应称:1.常规消息2分钟内可以撤回,如文字、语音、表情包、图片等;2.文件3小时内可撤回,如word、excel等。所有消息撤回之后,对方都会看到相关提醒,提示“对方撤回一条消息”。
图/网络截图
经视直播记者联系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张律师称,日常,大家在聊天或者传输文件的时候,发现自己传输错误,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撤回,可以保障公民相应的权利。“防止相关的隐私、机密文件或关键性文件泄露,起到一个保护作用。”
当记者提到是否可以进一步延长微信消息和文件的撤回时长,张律师称,如果时间再延长,或许实际的意义并不大。“当文件发出去的时候,对方也会及时查看或者保存。”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尚重生告诉经视直播记者,微信消息和文件撤回延时,主要还是考虑到了错发者的心里感受。“特别是引起社会不安定的或引起家庭不和谐的内容,比如说涉及一些隐私的文件,本来是想发给朋友的,结果发错了,撤不回了,现在撤回延长后,避免不必要的由于发错或者不该发、后悔发,导致一些网络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减少后期纠正的成本。”
尚教授表示,他支持微信消息和文件撤回延时的措施,“尊重了大家错发微信以后的后悔权,使大家的后悔权扩大了。”
记者:志敏
来源: 湖北经视
后悔权适用有什么条件或限制
后悔权的积极意义
□胡立彪
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活动,健身行业10家企业加入“好人举手”企业名单,对消费者承诺“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对此,有评论者指出,“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往在法律上只适用于线上购物,深圳将这一做法引入线下,是一次颇为新鲜的实践。在消费者组织的引导下,一些健身企业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质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扩容。
扩容消费者“后悔权”的呼声早就有,在预付式消费领域进行探索也有比深圳更早的实践。2017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这一规定不只适用于健身行业,而是涵盖所有预付式消费领域,且无理由退款期限达到15日之久,江苏省以法规的形式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扩容,明显要比深圳健身行业的自愿承诺走得更远。
从“后悔权”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这一权益不断扩容,这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反映了国内消费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现实。
生产和消费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两个重要的环节,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对拉动消费需求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生产者和经营者只有保持和谐状态,才能实现市场效益和社会价值最大化。这就有必要对市场中的相对强者即经营者的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或者让渡,而对市场的弱者即消费者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以尽可能保证二者处于平等的地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其实质就是维持消费市场和谐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后悔权”最先引入线上网购领域,是因为在该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不对等状态更明显,特别是信息拥有权落差大。在线上消费,消费者无法实地接触他们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通过文字、影像等信息来判断商品的好坏,这就容易导致线上下单后收到实物商品或服务与期待不相符的情况;此外,正是由于线上消费无法亲身接触商品或服务,一些商家借机发布经过“处理”的信息甚至是虚假广告,误导让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而草率下单。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的冷静期(网购下单后基本上7天内就可到货,消费者验完货也就可以决定买不买了。这或许也是消法设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限的依据),让他们决定是否使用后悔权,这是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基本保障。
基于“后悔权”削平经营者与消费者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状态的法理逻辑,那么凡市场存在“不对称状态”的领域,都应引入推行,而现实中任何对消费者权益做加法的探索,也都值得提倡。当然,赋予消费者更大范围的“后悔权”,并不意味着这一权益可以不设边界,更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这一权益。正如有专家指出,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制度性完善,是对于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地位不平等的可控性“校正”,而非立法保护手段的泛化和滥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单方面地任意撕毁合同”。如果消费者后悔权与“消费冲动权”划上了等号,市场的正常秩序就会受到侵害,而最终消费者还得为此买单。
由此看来,“后悔权”法定化及扩大边界能够实现更大社会价值,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前提:社会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后悔权”滥用现象不会成为常态。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者集体失信行为制定惩戒标准。这是“后悔权”能规范适用、落实到实处的一个基础。正如有学者所警告:离开了这个基础,所谓的消费“后悔权”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要么难以在现实中落实,要么沦为“冲动型消费”甚至是恶意消费的遮羞布。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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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质量报
后悔权是什么样性质的权利
□杨朝清
近日,广东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发布健身行业“好人举手”企业名单,鼓励健身行业诚信企业品质承诺。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承诺内容包含“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10月27日《工人日报》)
预付费消费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信任经济,消费者不仅信任商家能够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也相信商家会遵循契约、坚守诚信。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有助于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人们认同契约、遵守规则,就是为了让社会互动变得有条不紊、可预期。
对于消费者而言,预付费消费模式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面对消费者给予的信任,商家也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对于商家来说,预付费消费模式不仅能够提前拿到收益,还能和消费者建构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培育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品牌忠诚度。
在理性选择深入人心的当下,一些商家对预付费消费模式“爱得深沉”,变相诱导或者裹挟消费者“办卡”。预付费消费模式“办卡一时爽,麻烦在后头”,让消费者“伤不起”。一方面,商家跑路后,会员卡里的钱也就打了水漂;另一方面,消费者做出办理会员卡决策的时候,可能是一时的冲动与感性,也可能是承受不了推销攻势,事后他们也可能会后悔。既然网购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款”,预付费消费也同样可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作为一种消费者的需要、认同、情感和欲望勾连起来的经济活动,是对消费者生活方式和消费文化的外在呈现。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在某一个时间段某一个情景下觉得自己需要的东西,过两天或许觉得并没有那么需要;可是,预付费消费犹如一个“紧箍咒”,不把预存的金额消费完,消费者就没有办法重新选择,除非自己愿意放弃应该享受的商品和服务——商家和消费者地位并不平等,一旦消费者被预付费消费的鱼钩勾住了,就成为案板上的鱼肉了。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见证了一些商家的开放与自信;那些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商家,既不怕竞争,也不怕消费者进入别人的怀抱。那种用预付费消费“一锤定音”来捆绑和束缚消费者的做法,不仅没有切实履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制度规范,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改革创新。
商家要想让消费者成为铁粉和忠实客户,关键在于用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去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同;那种指望用“决定了就不能反悔”的伎俩来留住消费者的做法,或许会适得其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仅是消费者权利的伸展,也会倒逼商家成为更好的自己。
来源: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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