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律法规全书,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乐灵

农业法律法规全书,农业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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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前言:农业执法依据8大类98项

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关注农业农村就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所谓知之愈深,爱之愈深。学习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农业农村生产生活中做到依法办事,不触及法律红线,由于平时大家工作生活较忙,最近抽时间梳理农业农村现行法律法规大致涵盖8大类98项,供大家共同研究学习,有需要电子版的可以留言邮箱免费分享给大家,在此仅将分类及目标进行罗列,详细法规条款不再一一上传。

一、农业综合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等14项法津法规;

农业综合类14项

二、种业及农药肥料类: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等基础农业投入品相关15项法律法规;

种业农药肥料类15项

三、畜牧及兽医兽药类:包括畜牧法、生鲜乳、兽药管理等27项法律法规;

畜牧及兽医兽药类27项

畜牧及兽医兽药类27项

四、渔业类:包括渔业法、水产、捕捞、水域污染事故等8项法律法规;

渔业类8项

五、农机管理类:包括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农机监督、质量以及事故等12项法律法规;

农机类12项

六、农村土地类:包括土地法、农田保护和建设、土地承包和仲裁等12项法律法规;

农机土地类12项

七、农村经济类:包括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乡镇企业、农民劳务等7项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类7项

八、农村管理类:包括农村工作条例、基层组织条例、村委组织法等3项法律法规。

农村管理类3项

农业法律法规有多少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记者12月27日从农业农村部获悉,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为规范、引领和推动“三农”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推动制修订公布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等,乡村振兴促进法、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制修订取得重要进展。制修订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相适应内容,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目前农业农村领域共有法律18部、行政法规29部、部门规章144部。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经编制部门批准或同意成立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313个地(市、州)、1985个县(市、区)分别明确了市级、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占应开展总数的95%、90%。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修订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部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组织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命名两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仅上半年,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就查办案件3.49万件,出动执法人员154万人次,罚款1.3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87件。

农业农村普法工作针对性增强。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认真执行普法责任清单。深入开展“宪法进农村”“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和民法典专题宣传等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制作分发《把一头牛放进冰箱需要几步》《一条鱼拥有的权利》《民法典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等普法动漫微视频,编印出版《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简明读本》,推动普法进村入户。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系统“七五”普法总结验收,推广各地普法成果与经验。研究制定“八五”普法规划。

农业农村“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持续简政放权,由国务院文件公布取消下放5项,待修法调整9项行政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围绕农业农村部4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提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措施,同时在自贸区推动更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上线“好差评”系统,满意率100%。13项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大厅统一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办理”。疫情期间出台9项便民措施,促进农资等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农业法律法规一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1年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推进“三农”领域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

一是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实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经过全党、全社会、全国人民的艰辛努力,我们于2020年底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历史性成就。同时,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脱贫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等问题仍比较突出。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要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党中央明确提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作为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牵头起草单位,积极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和通过实施。2021年4月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这一规定彰显了国家推进脱贫地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决心,为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脱贫地区进一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法律保障,并且提出相关制度建设要求。下一步要认真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二是围绕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抓紧起草黑土地保护法。黑土地的土壤性状好、肥力高,粮食产量高而且品质好。东北黑土区是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耕地面积不大,但粮食产量约占全国的1/4,调出粮食约占全国的1/3,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长期以来的开发利用,加上风蚀、水蚀侵害,导致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7月在吉林考察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同年12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要求,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将黑土地保护提升为国家战略。2021年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制定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黑土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积极研究论证,建议制定黑土地保护法,并于2021年4月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意见,深入东北黑土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地方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形成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并于当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到普遍好评。黑土地保护法是一项“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实现了代表当年提出议案、当年研究论证、当年完成起草并提请审议。

三是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及时开展种子法修改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我国农作物育种的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够,导致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套牌、修饰性品种多,低水平重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研究提出,抓紧修改种子法,重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鼓励育种创新。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育种科研人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提出了种子法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激励原始创新,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制度。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现了当年起草、当年提请审议、当年通过。

(作者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 人民日报 》( 2022年02月21日 15 版)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来源: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人民日报》(2022年06月28日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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