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监禁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终身监禁还能出狱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浩晨

终生监禁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终身监禁还能出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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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监禁的犯人能看望吗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刑罚之一。终身监禁顾名思义就是牢底坐穿,坐牢做到死亡。那么,我国有终身监禁这种刑罚吗?我国刑九有规定终身监禁,但是,其并非刑罚。在我国终身监禁就是一种执行措施。那么,在我国终身监禁的类型有几种?终身监禁执行条件是什么?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终身监禁的类型有几种?

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仅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并且还是针对其中极其严重情节的罪犯。在被依法判处死缓之后,若之后有减刑为无期徒刑,就不得减刑、假释了。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不是新的一种刑种。因而,在关于终身监禁是用决定,而不是判处

在我国终身监禁执行条件是什么?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而且减刑之后最少只用在监狱中服刑13年。而终身监禁却通常不会减刑,可以说,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

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终生监禁缓刑三年什么意思

来源:天津一中院

据天津一中院官方微信消息,今天(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支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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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

昨天(10月29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原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人民日报客户端

来源: 新闻坊

中国终身监禁有几人

据烟台中院消息,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被告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张文凯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孙金光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姜喜运贪污恒丰银行股份及所产生的孳息,依法返还恒丰银行。姜喜运、赵春英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姜喜运个人财产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姜喜运(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
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534万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
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情节严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喜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姜喜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姜喜运、赵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姜喜运、张文凯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姜喜运、孙金光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姜喜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严惩,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宽处罚;姜喜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受贿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姜喜运安排他人违规出具金融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姜喜运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姜喜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被告人赵春英伙同姜喜运共同受贿2300万元,个人实得1113.2万元,鉴于赃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金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开简历,姜喜运生于1949年11月,曾任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14年10月,姜喜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月,经中共烟台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烟台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姜喜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
2018年7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


据官网介绍,姜喜运先后撰写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金融研究与思考》、《银行会计和审计质量有待提高》、《房地产信贷风险及防范分析》、《谈中国民营企业融资和金融支持》、《审慎稳健规范发展是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金融安全区再认识》、《确立“做强做大做好”的现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优规模经济问题研究》、《商业银行思想政治工作与道德风险之研讨》等数十篇著作和理论文章。他还在当地获得10多项荣誉称号。



“政事儿”注意到,恒丰银行已有连续两任董事长落马。2017年,姜喜运的继任者、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在任上落马。
据公开简历,蔡国华生于1965年4月,早期在山东滨州工作,曾任沾化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2007年调任烟台市副市长,两年后兼任市国资委党委书记。2012年,蔡国华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2013年底调任恒丰银行董事长。
今年10月,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蔡国华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一案已起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方指控,2014年至2016年,蔡国华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8.97亿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97万余元。
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海域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实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1.87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



据媒体报道,蔡国华落马后,恒丰银行多个高管相继被查。



据官网介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前身为1987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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