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顺序及比例,遗产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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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书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共4件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意在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01
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
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当事人对自己生养死葬事宜所做的安排,若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尊重。
在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中,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庞小某,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蔡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人民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支持了蔡某取得房屋的诉讼请求。
02
体现弱有所扶
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继承制度同时发挥着扶持弱者、养老育幼的功能。
在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中,当事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人民法院根据必留份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有效平衡。
03
倡导友善互助
和谐友善、互帮互助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严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徐某为残疾人且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严某对徐某生前照料生活、死后料理后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严某有权主张徐某死亡后遗留的保险利益。
04
弘扬敬老美德
继承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
在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
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来源: 河南法制报
遗产分配比例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最后闹到法院,影响家庭关系和谐。因此,如何合理地进行遗产分割在实践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王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1994年结婚,两人皆是二婚,张家三姐弟为张某与前妻所生。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某。两人离婚后,李某便跟随王某与张某一起生活20余多年,不久前张某因病去世,张家三姐弟与王某、李某因张某名下的存款及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家三姐弟将王某、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遗产如何划分呢?
本案中,张家三姐弟是张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婚生子女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王某是张某的第二任妻子,为张某的配偶,因此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张某的继子女,但是自幼便与张某一起生活并且与张某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李某也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首先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是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是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是继承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该条规定既有利于合理分配遗产份额,又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系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来源: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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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遗产分配有什么法定规定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最后闹到法院,影响家庭关系和谐。因此,如何合理地进行遗产分割在实践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
王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于1994年结婚,两人皆是二婚,张家三姐弟为张某与前妻所生。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某。两人离婚后,李某便跟随王某与张某一起生活20余多年,不久前张某因病去世,张家三姐弟与王某、李某因张某名下的存款及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家三姐弟将王某、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遗产如何划分呢?
本案中,张家三姐弟是张某与其前妻所生的婚生子女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王某是张某的第二任妻子,为张某的配偶,因此属于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张某的继子女,但是自幼便与张某一起生活并且与张某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李某也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首先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是继承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是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是继承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该条规定既有利于合理分配遗产份额,又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系亲情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来源: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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