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层面上,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公正、统一和规范,应着重完善五项诉讼程序,突出四个诉讼要素,侧重五个诉讼环节。
“五项程序”是指:
一是完善证据认定程序。应当进一步准确规范证据标准和证据认定程序,严格审查并限制口供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严禁刑讯逼供;针对非法收集证据问题,规定司法机关及时排查程序,赋予诉讼参与人及时投诉权。
二是完善非国有集体被害单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赋予其原告的地位和权利。
三是完善辩护程序,可建议将律师全面辩护权前置到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四是完善侵权司法补救程序。对严重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裁决撤销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
五是完善维权法律监督程序。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投诉,纠正侵权行为,启动司法补救措施。
“四个要素”是指:
一是突出权益保障的对象要素,办案实践中,应把接触最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和辩护人作为重点对象,这些人与案件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与其息息相关。
二是突出权益保障的权利要素。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和知情权等多方面,应特别重视对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强制措施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申请提出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权或申请重新勘验检查权、对不起诉请求提出申诉或抗诉权等权利。
三是突出权益保障的诉讼环节要素。
四是突出权益保障的经费要素。建议在财政部门划拔的检察办案经费中直接划出检察维权工作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环节要素”又可细化为“五环节”,即案件受理后的告知环节、提讯犯罪嫌疑人环节、案件事实审查和证据核实环节、文书制作环节和出庭公诉环节。
在告知方式上,应探索简便易行的告知方式,考虑到实践中告知量大、告知难、告知不及时的矛盾较为突出,建议设立检察系统互联网的告知网站或设立电子公告牌,也可授权控告申诉部门专门负责告知和维权事项,从而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在提审中,应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要求聘请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等权利行使;案件的审核,应保持与权益保障工作的并重和同步;
在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时,应注意用语准确规范,严禁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或人格侮辱性言词;在出庭公诉中,应坚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重的出发点,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出庭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解决证人出庭经费保障、安全保障和对伪证的制裁问题,提高公诉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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