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股东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或股份。但是,我国《公司法》还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或股份转让“另有规定”。例如: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些“另有规定”,原本是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完美体现,但却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
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公司法》对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规定对外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还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的权利。
1.章程规定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禁止对外转让股权”,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如限制转让的时间、份额、条件等。但是,该限制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且不能造成股权实质不能转让的后果。
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处分权(买卖、交易等)。如果章程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为股东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确保股东的股权能够变现。否则,该限制规定就违反了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应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2.章程规定离职必须转让股权
实践中,还有不少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人走股留”,即股东离职时由公司回购股权,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发布的第96号指导案例中有段经典论述,摘录如下:
某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该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某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某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综上,公司在章程中作出此类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
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和开放性的特征。
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甲的100万和股东乙的100万,并没有什么不同。
有鉴于此,股份的流通性堪称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股份转让的自由度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
所以,《公司法》仅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对公司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明确规定来限制了。
但是,在实践中,有不少股份有限公司却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了很严苛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严格来说,此类限制性规定的实质是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规定,构成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明显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C结语
股权是流动的财富,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使公司的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公司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确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设计公司章程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款,避免产生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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