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权法接受顾问村委的一位村民L某咨询时,了解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2月14日,Z某从L某处借得本金50000元,并向L某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J某在该张借条上签字。借条全文如下:“今借L某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利息15%,借期2年。借款人:Z某,担保人:J某,2014.2.14号”借期届至后,债权人L某多次向债务人Z某催要,均未果。L某也曾向担保人J某催要,亦未果。L某上门主张债权时均为一人前往,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借期届至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过债权。2019年初,债务人Z某已不知所踪,担保人J某因罹患疾病而不省人事。L某遂萌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债权的想法。本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向L某作了简要分析,并告知其本案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咨询向广大债权人作一友情提醒,出借款项需谨慎,主张债权务及时,留存证据要充分。
【律师分析】本律师在此前的亲办案例中曾多次提醒委托人,在以后的借贷行为中务必要谨慎对待,以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主张债权。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有关法律问题。
一、本案中的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时未注明保证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的J某对Z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借条中约定了主债权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按照现行《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债权人L某与保证人J某虽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但我们可基于借条的内容看出,保证人应当就主债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15000元(50000×15%×2)两项合计65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此15000元仅为借期内的利息,逾期部分的利息须另行计算)。
说到这里,债权人似乎还是抱着稳操胜券的心态,满心以为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然后,原本一手好牌恰恰因为债权人自己的“一不小心”给打得稀巴烂。根据现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规定,债权人L某可自2016年2月14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J某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债权人L某每每上门主张债权均为一人前往,无任何证据证实其在相应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债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若无法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则其诉至法院后应承担败诉风险,说白了,保证人是否还有清醒的意识、能否到庭答辩,并不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说到底,债权人到了2019年8月6日才想到找律师咨询一下能否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时晚矣!
二、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从借条中所约定的内容来看,借期截至2016年2月14日。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还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二年的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但到了《民法总则》实施之日,本案的二年诉讼时效尚未届至,即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本案依照新的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最迟应在2019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皆因L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L某以债务人Z某为被告诉至法院后,谁都无法保证债务人不会到庭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答辩。不得不说,L某未能及时保留自己主张债权过程中的证据,导致本案如此巨大的诉讼风险,实在令人感慨。当然,本案中债权人的债权这一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至于债务人是否能够良心发现尽早还款,我们亦无从知晓。但愿债务人能够本着诚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债务吧!
【律师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并不限定在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人也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也未必能立刻实现自己的债权,但需要主要留存主张债权的证据,比如可书面函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函告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自行留存快递单,也不至于到头来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
●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保证责任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期限是多少?
●没约定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限
●借条未约定利息时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