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犯寻衅滋事罪上诉请求轻判被驳回案例,2020已判的寻衅滋事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梦思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女士,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指定辩护人:律师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先生。

  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大。

  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二。

  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三。

  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四。

  原审案情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2018年4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周先生、孟先生酒后与姚女士,在某烤吧发生争执,后姚女士叫洪大过来帮忙,洪大随即与在一起吃饭的被告人李二、刘三、王四一起来到某烤吧,并与周先生、孟先生发生打斗,致周先生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先生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姚女士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洪大等人帮忙,后洪大与被告人李二、刘三、王四来到现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情节恶劣。故数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原审判决见下。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异议,原审被告人姚女士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其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据以定罪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洪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李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姚女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刘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被告人王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大、姚女士、李二、刘三、王四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167.75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问:为什么二审法院驳回了姚女士要求从轻判处的诉求?

  律师:

  根据案情资料显示,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姚女士不能冷静处理矛盾,在发生事情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选择让“社会人”来“平事”,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姚女士对于案件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所以她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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