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股东,于15日后再开股东会,小股东不到场或到场不同意,大股东做决议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做决议的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来判断。
1. 若公司章程规定小股东不到场或不同意时大股东可做决议,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大股东的决议可能是有效的。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大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决策权,且在通知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2. 若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一般来说,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大股东在未取得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做决议,可能构成对小股东权利的侵犯,该决议可能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3. 此外,还需考虑通知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如果通知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能导致决议无效。例如,未提前足够时间通知、通知方式不符合规定等。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大股东的决议一定有效或无效,而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二、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是按人数还是债权额
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通常是按债权额来确定的。
首先,债权额是衡量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利益的重要标准。不同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小不同,其对破产财产的受偿比例也应根据债权额的比例来确定,这样能更公平地反映各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和利益诉求。
其次,按债权额进行重整方案的分配,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形成相对明确和稳定的受偿秩序。避免因单纯按人数分配而导致债权额大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或债权额小的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最后,从法律实践和破产程序的运作来看,以债权额为基础进行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更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公平清偿的原则,有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股东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股东纠纷通常属于民事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围绕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展开,如股东的出资、分红、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争议。
从法律性质来看,股东纠纷多涉及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例如,股东之间签订的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可能会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若一方违反协议,就可能引发纠纷;又如,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方股东可能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滥用股东权利等,也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不同类型的股东纠纷可能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公司法》《民法典》等。法院在审理股东纠纷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破产重整债权人比例达到多少方可实施?
●破产重整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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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破产重整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分组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破产重整债权人求偿顺序
●破产重整后债权人
●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
来源:中国法院网-股东纠纷属于什么案件,股东发生纠纷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