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公司解清算
1、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减资
1、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退股,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股权。但减资与第二点中的公司回购股权不同,不需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满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股东即可作出减资的决定。
四、股权被强制执行
1、当股东拖欠第三人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程序对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东投资公司后是可以退出的,但是也要经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股东擅自将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抽回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的可构成抽逃出资罪,切勿以身试法。如果不具备上述的退服条件,需持续持股,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退出。
在选择投资人和合伙人时应该谨慎选择,对合作伙伴的资金能力、信用状况及双方的经营理念进行仔细审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羽航法律科普网咨询专业律师。
三、股东如何进行合理退股
1、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公司陷入僵局,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5、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且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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