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才华公司承租有钱公司厂房多年。20XX年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书》,由才华公司继续承租位于苏州A区B大道XXX号的房屋。合同约定,租赁物登记面积为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二年,同时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做了约定。《合同书》第八项第5条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才华公司承租房屋所涉企业用地面临政府回购,然而双方因企业回购而产生的相关拆迁补偿费等补偿产生争议。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调解结案:一、有钱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才华公司人民币XXX元;二、如果有钱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付违约金XXX元,原告才华公司可立即就全部余款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才华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三、办案心得
该案所涉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比较典型的因征收土地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既涉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又涉及当地的拆迁补偿等政策规定,同时也涉及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时的原先约定。面对巨额拆迁补偿等利益,各方均不容易退让,因此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多纠纷。作为代理人,笔者引导各方理性对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双方有调解意向的情形下,积极促进、并促成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八项第5条约定,“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拆迁有关规定执行。”然而,政府的拆迁工作,往往千头万绪,涉及公告、谈判、报批等许多流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如何界定“拆迁行为”、证明该行为发生于合同约定的承租期内且对承租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实际影响,这涉及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等归属于哪个主体的关键问题。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才华公司起诉时,租赁合同已到期且未被允许续签,只是涉案房屋尚未交接给有钱公司,因此政府的拆迁行为事实上并未对才华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在这种情况其主动选择与有钱公司达成调解并获得了部分补偿,不失为对己有利的策略。
此案的办理过程,笔者深深感到诉讼实践的重要性,作为律师应更加努力钻研法律知识和本地的政策性文件,为自己的执业生涯打下扎实基础。
(笔者嵇成吉,系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中系真实案例,但涉及名称、姓名、等敏感信息或隐私均已做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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