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公司参加工作至2016年6月4日,被公司借调至某物业管理公司,经查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母子公司。从此,李先生一直在某物业公司上班,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4日,某物业公司开始拖欠李先生工资,李先生该如何维权?
二、争议焦点
员工与母公司签约,在子公司上班拖欠工资如何维权?
三、律师说法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李先生可以某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物业开发公司属于母子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属于两个法人,都具有适格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某物业公司在借调李先生到其公司上班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三方借调协议,否则就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