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该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亮点之一在于对司法保护上限的利率标准进行了调整。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取消了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年利率24%就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得出。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那么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出借的款项能适用新的利率规定吗?
对大家关心的溯及力问题,可以简单总结为: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仍按旧司法解释处理(年利率24%为法律保护界限,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二、2020年8月20日(含8月20日当天)后,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确定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
(1)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前的,由于合同成立时LPR利率尚未设立,参照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为法定标准;
(2)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含8月20日当天)后,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为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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