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双方结婚多年,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周先生向陈女士提出离婚请求,并答应老家买的一套房产分割给女方,便同意与周先生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陈女士才知道周先生婚后经营生意非常红火,且买了房产。陈女士此后了解到周先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周先生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公司的利润收入。陈女士想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公司的股权,但陈女士因为自己并不懂得经营公司,故不希望得到股权,只希望周先生将对应的价值补偿给自己。
【案情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目标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在分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主张经营公司,而后便可根据前述规定作出相应的补偿处理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清算公司的资产后平分,如果本案的目标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陈女士诉讼中可以提出不经营公司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目标公司系周先生与其他案外人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周先生只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陈女士不想成为公司股东,起诉时可以要求股份归周先生,周先生按照市场价值补偿陈女士,但如果陈女士想成为公司股东,则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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