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权是指一切基于什么形态所产生的权利,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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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包括动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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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使用权资产(IFRS 16/CAS 21)、固定资产(IAS 16/CAS 4)和无形资产(IAS 38/CAS 6)在计量确认、后续计量及减值等方面的异同如下:
一、初始计量:确认条件与成本构成项目 | 使用权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确认条件 | 租赁开始日,承租人控制租赁资产(IFRS 16.15)。 | 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可靠计量(IAS 16.7)。 | 同上(IAS 38.21)。 |
成本构成 | 租赁负债现值 + 初始直接费用 + 复原成本(IFRS 16.24)。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使资产达预定用途的支出(IAS 16.16)。 | 购买价款 + 相关税费 + 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预定用途的支出(IAS 38.25)。 |
特殊情形 | 不含租赁激励(需从成本中扣除)。 | 自建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人工、制造费用(IAS 16.17)。 | 内部开发:研究阶段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条件资本化(IAS 38.57)。 |
项目 | 使用权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折旧 / 摊销 | - 折旧期间:租赁期 vs. 使用寿命(孰短),除非合理确定取得所有权(IFRS 16.37)。 | - 折旧期间:使用寿命(IAS 16.50)。 | - 摊销期间:使用寿命(有限寿命),自可供使用时起(IAS 38.97)。 |
计量模式 | 仅成本模式(IFRS 16.35)。 | 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IAS 16.30)。 | 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仅当存在活跃市场时,IAS 38.75)。 |
残值 | 通常为零,除非承租人担保余值(IFRS 16.37)。 | 估计残值(IAS 16.62)。 | 有限寿命无形资产:估计残值(IAS 38.104)。 |
项目 | 使用权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准则适用 | IAS 36/CAS 8(资产减值)。 | 同上。 | 同上。 |
减值迹象 | - 租赁变更导致经济利益减少。 | - 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技术过时、经济绩效低于预期(IAS 36.12)。 | 同上,另加:合同 / 法律权利到期、技术替代(IAS 36.12)。 |
减值测试 | 至少每年测试(存在减值迹象时)。 | 同上。 |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强制测试(IAS 36.10)。 |
减值损失转回 | 不得转回(IAS 36.59)。 | 不得转回(IAS 36.59)。 | 不得转回(IAS 36.59)。 |
项目 | 使用权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后续支出 | - 改良支出:资本化(符合资产确认条件)。 | - 改良支出:资本化(延长使用寿命或提升性能)。 | - 后续支出通常费用化,除非符合资本化条件(如升级软件)。 |
处置 / 报废 | - 租赁期满返还: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差额计入损益(IFRS 16.52)。 | - 处置损益 = 处置价款 - 账面价值(IAS 16.67)。 | - 处置损益 = 处置价款 - 账面价值(IAS 38.117)。 |
项目 | 使用权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租赁 / 所有权 | 承租人无所有权(租赁性质)。 | 所有权归企业。 | 所有权或法定权利归企业。 |
租赁变更 | 需重新计量使用权资产(IFRS 16.41)。 | 不适用(非租赁资产)。 | 不适用(非租赁资产)。 |
公允价值模式 | 不适用(仅成本模式)。 | 允许(重估模式)。 | 极少使用(仅活跃市场情形)。 |
维度 | 相同点 | 不同点 | |
初始计量 | 均按成本计量(历史成本原则)。 | 使用权资产成本含租赁负债现值,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含自建 / 开发成本。 | |
后续计量 | 均需计提折旧 / 摊销(系统性分摊成本)。 | - 使用权资产折旧期间:租赁期 vs. 寿命(孰短)。 | |
减值规则 | 均适用 IAS 36,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 无形资产(寿命不确定)需每年强制减值测试,其他两类仅迹象触发。 | |
计量模式 | 使用权资产仅成本模式,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可重估。 | - 固定资产:允许重估。 | |
处置性质 | 租赁期满返还(非所有权处置)。 | 所有权处置(出售、报废)。 | 同上。 |
实务提示:使用权资产的会计处理需特别关注租赁条款(如续租选择权、余值担保)对折旧期间的影响,以及租赁变更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估模式需满足严格条件(如活跃市场存在),而使用权资产因租赁性质天然不适用公允价值模式。三者的减值测试均需结合资产特定风险(如技术过时、租赁需求变化),确保减值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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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有哪些
本文是《人人都能读懂财务报表》系列的第9篇文章。
本来今天打算写个很小的篇幅,把非流动资产剩下的那些讲完。因为整体不算太复杂,不深入也没事。
结果出门正好碰到熟人,他向我咨询的事,正好与今天的主角无形资产相关。
朋友公司正在收购一家科技公司,已完成首轮尽调。他本来对那家公司的技术很有信心,结果内部出现不少反对声音,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这家公司报表上无形资产金额很小,小到财务尽调认为它没有值钱的技术。
那无形资产金额小,就真的代表公司的技术没有含金量吗?
先看下面关于无形资产类的讲解,也许你就能找到答案。
一、无形资产类非流动资产中的无形资产类包括三个项目,分别是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和商誉。这个类别是我自己分的,专业上并没有这样的分类。这样分的理由是它们都是无形的,且或多或少与无形资产有关。
1.无形资产
顾名思义,无形资产就是企业无形的、可单独辨认且至少能用一年的资产。这里强调可单独辨认,就是为了和商誉区别开来,商誉是无法单独辨认的。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分为两种,外部购入与内部研究开发。
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原值由买价和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必须发生的税费之和确定的。
而内部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需分成两个阶段,即内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其中内部研究阶段的支出不能记入无形资产,直接计入费用。
特别注意:内部研究成功后,用于申请专利的费用是可以记入无形资产的。
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记入无形资产。
与固定资产需要折旧和测试减值一样,无形资产也需要进行摊销和测试减值。
不同之处在于,无形资产需要按照能否确定使用年限分成两类,区别对待。
对于使用年限确定的无形资产,需要按照年限进行摊销。比如,公司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年限为10年。那这个专利按10年进行摊销即可。
而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是每年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要提取减值准备。
报表中无形资产的金额是原值减去累计摊销再减去减值准备计算出的。
下图是蓝帆医疗23年的无形资产明细,大家看一下画红框的地方,了解一下。
2.开发支出
开发支出就是企业开发阶段,满足五个特定条件的支出。
关于五个特定条件,这里就不展开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查。通俗的说,就是企业有技术也有钱完成这个开发项目,且开发出来的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基本定义,如成本可计量、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流入。
对于开发支出,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几乎所有公司在IPO时的报表都没有开发支出。还有那些不差钱的公司,基本也没有开发支出这个项目。为什么?
因为开发支出是否满足五个特定条件的判断其实很主观,也可以理解为不好证明一家公司是否真的满足。所以,上市时为减少这种不必要的问询,就将研发支出都计入费用了。而那些不差钱的公司,准确的讲,应该是那些利润表现很好的公司为了减少麻烦,干脆将研发支出都费用化,反正不需要通过它来修饰利润。随便翻了翻之前举例的宁德时代、格力电器、美的集团、中芯国际的资产负债表中都没有开发支出。
所以,一家公司如果开发支出比例过大,需要关注。那些是真的开发支出?或只是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是宝还是雷?
3.商誉
商誉,并不是字面理解的企业的商业信誉。商誉和商业信誉,完全两码事。
商誉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买方支付的对价高于被买方对应比例的公允价值的部分。
比如,被买方值8000万,买方公司用3000万收购它30%的股份。这次企业合并的商誉=3000-8000*30%=600万。
商誉过高表明收购价远高于它的公允价值,很可能支付了过多的收购款。
每年度终了时,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商誉发生减值,则要计提减值准备。
报表中商誉的金额是商誉原值减去商誉的减值准备得出的。
如23年底宁德时代的商誉金额为70788万=商誉原值88455万-商誉减值准备17667万。
再看下图是宁德时代23年底的商誉明细,23年因为并购PT Feni Haltim新增了23920万商誉。而21年收购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商誉17666.83万则在23年全部发生了减值(下图画蓝框的两条便是对应的商誉原值与减值)。所以到23年底,宁德时代对江苏力泰锂能的商誉账面价值为0。
高商誉不是好现象,需警惕。过多高商誉的收购事项可能会拖垮企业,可能埋着雷。如果一家公司总是在收购时发生高商誉,而事后又在不停地做商誉减值,将这些商誉减为零。那要么就是这家公司的投资管理存在问题,要么就是公司的这些并购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比如造成某些资产流失。
二、其它除三大支柱外的非流动资产,我们归类为其它。由于它们大多与企业的经营关系小,所以大致介绍一下:
发放贷款及垫款:字面意思就能理解,一般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但细心的你会发现格力电器和美的集团都有用到这个项目,那是因为很多大型集团都有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这些财务公司就是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
长期应收款:也是应收款项,只是账期比较长。它是企业融资租赁、递延方式分期收款产生的应收款。
使用权资产:与企业租赁相关,那些企业没有所有权,但能较长时间使用的资产。
举一个融资租赁的例子,一起了解长期应收款和使用权资产。
小明公司正在建设自有厂房,其中几个大型设备很贵,公司一次性付款压力太大。于是,小明找到融资租赁公司,打算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这些设备。小明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约定,小明公司每年向其支付30万,支付10年,10年后这批设备归小明公司所有。
这个业务开始后,融资租赁公司账上就多了一笔长期应收款,而小明公司的账上则多了一项使用权资产。
当然,它们各自的长期应收款和使用权资产都不是300万,而是小于300万。因为对于长期款项来说,还存在折现的问题。因为现在的30万与明年的30万价值是不一样的,所以未来的钱放到现在值多少,要经过折现。详细的就不展开,可以未来进行专门的探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需要一年以上摊销的费用,这些费用金额较大但又无法形成固定资产,比如装修费、设备改造费等。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由于税法和会计上算法的不同而产生的将来能够多抵扣所得税的资产,它是一种暂时性差异。最常见的影响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坏账、各类资产的减值。
下图是非流动资产的全家福。如果把图片挡住,大家还能记得哪几个?
今天先到这。至此,关于资产的讲述都结束了,下一篇开始说负债。
你还记得文章开头,朋友公司遇到的问题吗?看完这些,你想到怎么回复我朋友了吗?答案我们下期说。
无形资产摊销是当月还是下月
网络主播作为新型业态模式,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著作权、人格权等纠纷备受关注。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11月18日披露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最终认定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法官对用人单位有何建议?
主播离职后 公司还用其录制的视频和声音
原告小李去年3月27日入职被告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小李从被告处离职。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她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去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她的声音作为配音。小李认为,这侵害了她肖像权和声音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教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被告并不认为自己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绪青介绍:
李绪青:被告教育公司认为,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围绕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法院: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于这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被告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李绪青说:
李绪青: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也应予以保护。
但是,法官强调,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原告离职后,再用,要取得原告同意。
李续青:在原告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原告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双方事后也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未经许可使用“前主播”声音配音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小李的声音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指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朱阁: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李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正确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朱阁认为,当前,通过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营销成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在广告行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这种新业态模式下,需要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朱阁: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要提醒企业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在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监制丨樊新征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章宗鹏
无形资产的定义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
案情显示,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
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
但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绪青:为避免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在制作短视频前,应当与出镜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就利益分配和权利授权等方面进行确认,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要提醒企业在制作短视频过程中注意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在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时,需要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授权,避免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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