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逛免费公园被撞伤谁担责?
案情回顾
65岁的杨女士在张贴有“禁止社会车辆入园”告示的公园内散步,陈某从后面骑电动自行车将其撞伤。杨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诊断书写明保守治疗可能造成骨折不愈合、骨折部位塌陷等。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杨女士无责任,陈某负全责。
争议焦点
杨女士称,其经常在此公园散步,虽入口处有禁止告示,但从未见过公园管理人员阻止社会车辆进入公园。杨女士认为公园管理处失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多次要求赔偿,均遭到公园管理处拒绝。
公园管理处认为,杨女士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系免费对外开放,且公园入口处已张贴醒目的禁止告示,公园管理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车站、娱乐场所、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陈某无视公园的禁止告示,擅自骑电动自行车闯入公园内将杨女士撞伤,作为直接侵权人,陈某应向杨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未对陈某骑车行为加以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游客在公园内活动的危险性,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应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杨女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
老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取证首先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保留公共场所管理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其伤害的证据及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以防事后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其次是,保留自己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费、伤残鉴定费及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支出的正规凭证。
2.协商赔偿可以与第三人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及赔偿期限等进行协商。考虑身体伤害有产生后遗症的可能性,建议不要与对方签订“此协议签订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一次性赔偿条款。
3.起诉 若不能与对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实践中,老年人若遇到此类纠纷时最好还是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律师也同时建议,公共场所管理人亦要提高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安全保障工作外,更应主动发掘、发现游客特别是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否则亡羊补牢也无济于事。(律师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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