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区抚养费裁判观点集成,大连地区子女抚养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欣然

  笔者在做家事调解员期间发现,起诉要求抚养费的案件较多,涉及夫妻尚未离婚要求子女抚养费及协议离婚后一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费义务等情况。现笔者通过阿尔法软件就大连地区(没有案例的,以其他地区案例做参考)抚养费案件的基本裁判观点搜集总结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裁判观点

  (一)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离婚,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所涉权利来源于子女与父母的身份关系,是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此时夫妻的财产是属于共有的,不存在代垫抚养费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请求权主体应当确定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是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适格主体,故法院不予支持(本类案件未搜索到大连地区案例。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926号、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630号)。

  编者注: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观点是: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尽了抚养义务,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子女作为原告起诉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视情况予以支持。

  法院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有请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未分居期间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或母能提供生活消费支出,视为已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父母分居期间,父或母无法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故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5589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2971号)。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裁判观点

  (一)《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裁判观点

  1、适用诉讼时效

  子女并未在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故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超出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50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3378号);子女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时已不属于法定应受抚养子女,其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246号)。

  2、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一方主张子女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法院认为,该方拖欠抚养费至今,其行为一直持续,并未终结,子女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947号);关于一方所欠的子女抚养费是一种具有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持续性债务,违反人类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3744号)。

  (二)《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的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4811号)。

  三、负担抚养费一方存在特殊情况,可起诉子女要求降低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鉴于负担抚养费一方的生活及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且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了证明,可适当降低该方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可适当降低抚养费(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4341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1800号)。

  四、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对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实践中存在争议。

  1、《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一方子女抚养,对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5604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336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1841号)。

  2、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现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并且未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起诉并无正当理由,故不予支持(本类案件未搜索到大连地区案例。常山县人民法院(2010)衢常民初字第273号、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147号)。

  编者注: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观点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五、已成年子女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子女现已成年,且在校接受大学学历教育,现要求另一方付给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2365号)。

  关于判定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各法院基本一致,一般以不直接抚养一方的工资收入、子女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温馨提醒:抚养费纠纷虽然看起来大同小异但个案又有其特殊性,法律人士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当事人方应注意搜集保管证据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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