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证是三证合一里的吗,机构信用代码证过期了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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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用代码证是什么
最 新 消 息
从2021年1月1日起,
正式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或《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旧版证书停止办理
新版证书如下↓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确立基层工会民事主体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 《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今天,上海市总工会制定发布了《上海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实施对象、申请流程、变更流程、注销流程等内容。市、区两级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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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法人登记管理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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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已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书,需更换吗?
答: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无需更换,新版证书将在下次换证时发放。
2、《办法》的适用对象是?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注销法人资格。
3、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原则是?
答: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关系、经费收缴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①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上海市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②工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区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局(产业)工会负责审查,并统一报市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③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街镇、开发区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镇、开发区总工会审查,并报区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④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由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并统一报市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4、申请法人资格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③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
5、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②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6、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基层工会申请变更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②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③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④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⑤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
仅变更住所的,不需要提供材料③、④。
7、《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期,无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分为三种情形——
①证书有效期已到期,但工会届期未满的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
本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本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②证书有效期已到期,并且完成新一届工会的换届选举,但无变更事项的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③证书有效期已到期,无法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申请延期换届选举的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
向上级工会申请延期换届选举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上级工会同意延期换届选举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注:延期换届选举需经上级工会批准,地方工会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基层工会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8、申请注销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本级工会经费、资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③上级工会同意撤销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④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
9、《工会法人申请登记申请表》、《工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工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工会法人补(换)领登记申请表》中“地方工会审查意见”、“上级工会审查意见”栏须加盖什么章?
答:
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局(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加盖至局(产业)工会章;
隶属于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加盖申请单位的上级工会(一般指街镇、开发区、集团总工会等)。
10、《变更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申请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照片吗?
答:新表更加简化,无封面,只有一页内容,不需要交照片。
11、登记工会法人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基层工会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其他基层工会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时不得重复使用。
基层工会登记工会法人名称,应当为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组织的全称。一般由所在单位成立时登记的名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冠以区域、行业名称),缀以“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等组成。
12、谁能担任基层工会法定代表人?
答: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如工会主席暂时空缺的,将上级工会正式批复中明确的工会负责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13、无法申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如何申请《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答:申领《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工会组织包括市、区两级总工会派出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办事处等工会派出代表机关,以及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仅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作的基层工会。
申(换)领《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需要以下材料:
①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工会派出代表机关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③工会派出代表机关负责人任免(选举)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④第一届(或新一届)工会选举结果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⑤第一届(或新一届)工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注:
工会派出代表机关申(换)领《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时,提供①、②、③项材料;
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仅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作的基层工会申(换)领《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时提供①、④、⑤项材料。
14、《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应如何操作?
答:《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的,基层工会应当于一个月内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公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补(换)领申请表(一式三份)、遗失公告、原持有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表或变更登记表,申请补发新证。
15、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在哪里办理?
本期编辑:茅轶婧
点“阅读原文”
下载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表格
机构信用代码证什么时候取消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遵守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正确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诚信评价等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并指导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并指导实施;
(六)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国际交流、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
(四)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诚信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或者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或者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执业场所、拟申请执业人员专业技能等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有效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必要时,可换发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延续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司法鉴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定期公告。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等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查阅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或者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和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司法鉴定机构互联,核查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或者网上核查,并形成检查或者核查报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鉴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价制度,评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其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登记执业场所外设立受理、接案、代办、采样、出诊点(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胁迫、指使所属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及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由侦查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构信用代码证怎么查询
来源:中国陆军微信公众号
为推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见效,适应国家组织机构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暂行办法》,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近日完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首次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制发证书工作。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军队单位办理文职人员社会保障事务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首次赋码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了军地组织机构管理工作有机衔接,有效保障了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体现了军地合力推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实际成效。
(本文刊于《解放军报》2018年6月5日01版,原标题: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首次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独家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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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军报、中国陆军(ID:army81cn)
作者 | 闫金久
刊期 | 20181215期
机构信用代码证取消了吗
随着社会发展,体系认证已成为企业进入市场和赢得顾客信任的条件,体系认证的普及度也越来越广。但对于许多首次办理证书的企业,如何选择专业的认证机构无疑是面临的第一道难题,即使通过了审核获得证书,对于证书的有效性也不知从何查起。有的企业选择了不正规的认证机构,获得无效认证证书,从而导致蒙受损失。
今天
我们为大家介绍
如何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
及如何辨别认证证书真伪
帮助大家在办理认证时避开雷区
如何查验认证机构资质
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以下简称:国家认证监官网)上可以查询认证机构资质是否正规。
国家认证监官网网址:http://www.cnca.gov.cn/
1、进入国家认证监官网
打开网站后,下拉看到右下方的“快捷通道”,点击“管理体系与服务认证”。
2、找到“相关信息系统”
进入快捷通道后,找到右下方“相关信息系统”,点击“认证机构名录查询”。
3、查询条件
在“查询条件”中输入正确的机构批准号或机构名称。
4、输入验证码
页面弹出验证码,按照上方提示的文字顺序点击对应文字,通过验证。
5、获得结果
下方出现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如果带有绿色的有效标志,说明该机构是正规可信的认证机构。
如何辨别认证证书真伪
查询证书真伪务必认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nca.gov.cn/
1、进入国家认证监官网
打开网站后,下拉看到右下方的“快捷通道”,点击“管理体系与服务认证”。
2、找到“相关信息系统”
进入快捷通道后,找到右下方“相关信息系统”,点击“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查询平台”。
3、认证结果查询
在左侧的认证结果查询框中输入正确的证书编号或企业名称,点击查询。
4、输入验证码
页面弹出验证码,按照上方提示的文字顺序点击对应文字,通过验证。
5、获得查询结果
如果在下面出现了企业的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么恭喜你,你拥有的是货真价实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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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广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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