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更好的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利益,为最高院点赞!!!
作为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关键也是难点,现有财产可以清查,但是有关债务确处于黑影中无法完全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2018年1月18日实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指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未在借款合同上具名的配偶一方,如果不能证明为个人债务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法院会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责任。实践中很多配偶都无法证明以上两种情形,所以配偶被作为被告起诉时,最后一般会判有偿还责任。
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举债一方单方举债导致非举债一方背负债务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补充规定的现实意义并不大,实践中虚构债务的情况无法完全排查,而涉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也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无异于加重了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2018年1月18日实施1月17日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短短的三条规定,但对于今后的司法审判指明了方向,个人简要分析如下,以作参考: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要夫妻共同合意进行,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方举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均可认定未夫妻共同债务,从源头上遏制举债一方虚构债务的情况出现,另外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强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举债,应家庭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日常的购房、购车、房贷、住院花费等均可认定,但是同时应当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日常花费情况、负债情况等具体分析而定,如果超过合理的浮动范畴,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为本次出台司法解释的关键核心,即如果夫妻一方单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且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会认定未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降低非举债方的责任,避免虚构债务的情形出现。另外,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并未减少,从此以后,债权人进行借款,如果想要降低风险势必要求借款夫妻共同签字,在这种情形下既保护了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权益与知情权,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2018年1月18日开始,如果借款给夫妻,记得要求对方夫妻共同署名,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记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