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十四字方针的出处刑事案件如何辩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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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据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称,10月18日,“大河报豫直播”刊发题为《实名举报单位违规,新郑市一女子被打成耳膜穿孔?》的采访视频。新郑市委、市政府对视频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黄某反映的基本情况
黄某系新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原张龙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
1.9月18日,黄某在张龙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该中心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被打成耳膜穿孔。
2.10月3日,黄某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等单位举报该中心“9月30日办入大量住院,现住院人数为30多人,实际在院接受治疗人数几乎没有”等情况。
二、初步调查处置情况
1.关于9月18日“举报人被打成耳膜穿孔”情况。新郑市公安局当天进行了调查,郑某涉嫌殴打他人,事实清楚。目前,正待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依法处理。新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对郑某作出停职待处理决定。
2.关于10月3日黄某举报“新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月30日办入大量住院”情况。当晚,新郑市社保中心联合医疗保障局到该中心对住院人员在院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该院登记显示有40人住院治疗,当晚3人留院。后又到该中心进一步调查,发现存在住院记录不完整、病历不一致等问题。10月18日,新郑市医疗保障局、社保中心对该中心作出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暂缓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决定。
三、下步工作
1.由新郑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对该中心涉嫌“套保”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如有违纪违法事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由市公安局牵头,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依法处理违法人员,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举一反三,在全市医疗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真诚感谢媒体对新郑的关心、监督和支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环球时报记者 李司坤 陈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耿爽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证实,日本北海道教育大学教授袁克勤因涉嫌间谍犯罪,被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审查,其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26日报道,袁克勤1955年出生于中国吉林省,1983年前往日本一桥大学留学,1994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自同年4月起在北海道教育大学担任讲师,并于2007年开始担任教授。他主要研究战后东亚国际政治史。香港《南华早报》26日称,袁克勤去年6月回国参加母亲葬礼,此后一直没有音信。其在北海道教育大学的同事以及学生今年1月曾向中国驻札幌总领馆递交请愿书,希望了解袁克勤的情况。
耿爽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答日本媒体记者有关提问时表示,中国公民袁克勤因涉嫌间谍犯罪,被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在依法办理中。办案机关充分保障了袁克勤的各项诉讼权利。
据了解,除袁克勤外,近年来,也有一些日本公民因涉嫌从事间谍行为在华被捕。日本《产经新闻》统计显示,2015年以来,先后有15名日本人因涉嫌间谍犯罪被捕,其中9人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9年9月,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岩谷将因涉嫌非法获取中国国家机密被捕,同年11月岩谷将通过保释回到日本。
来源:环球时报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裁判有罪的法律标准,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的重要性
审查批捕、审查公诉工作是四大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主要就是通过审查侦察机关(监委)移送的大量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运用这些证据材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然后再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不是刑事案件、是否属我院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各个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然后运用《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庭上,综合运用案件证据材料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维持我院起诉书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这样,也就很明白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们对案件正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百七十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呼格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张氏叔侄杀人案等,经复查,都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造成的冤假错案。我们说,没有充分的证据,我们的刑事办案工作就无源之水、无米之炊。
二、如何理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案件事实清楚。这是我们审查起诉的关键所在,提起公诉的必须条件,更是法院判决的基本前提。我理解应当包括这些方面。一是有案件事实发生。比如,某地发现有一个人员死亡,某地发生了交通事故等。二是属于刑事案件。比如发现有人死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为自杀或者意外事故,则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也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是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否属我院管辖、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都比较好审查,但很重要。比如经审查,案件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我们就不必要按部就班细审查,严把关,做大量无用工作了。又比如管辖,如果不属我院管辖,可能辛辛苦苦审查完,法院不接收。四是所有证据综合证明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赃款赃物去向等都基本查清,如果是多人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行为、作用也都查清,主从犯明确。六是犯罪嫌疑人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都已查清。七是没有漏罪漏犯情形。八是认罪认罚,附带民事是否赔偿,是否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等也都清楚。
2.证据“确实”。我的理解是,“确实”偏向于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偏向于对证据量的要求。如果这个理解成立的话,那么,证据“确实”就应当包括这几方面内容,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比如刑事案件侦查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调查的监察人员、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审判案件的法官;二是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就是收集证据的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两个人讯问、询问、对犯罪嫌疑人是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讯问、询问单独进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邀请其监护人到场,讯问、询问前已经向讯问、询问对象讲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都能够完整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完成后交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阅看,并允许其更改,最后写清“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致”,并签名按手印等等。如果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就难以保证收集的证据“确实”,也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在法庭上被律师指出,难以使用。我们经常遇到,公安机关一个人问人,两个人签字,有的甚至出现同一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询问)的两份笔录上都签字,让人怀疑其收集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还比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不让其监护人在场,让律师提出质疑等等。三是收集证据真实可靠。这就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逼供、诱供的方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甚至否认犯罪。前几年,轰动全国的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呼格故意杀人案、浙江张氏兄弟故意杀人案错案,经后来复查,主要证据都是靠逼供、诱供得来的。大家知道,我们检察院审查批捕、公诉案件,主要是审查公安、监察委移送的现成案卷材料,所以,对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是否是逼供、诱供取得的甄别,一考我们办案检察官的办案经验,二考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的复核,对于案情复杂,被告人有辩解的,一定要认真讯问复核。四是证据具有证明力。我国《刑诉法》对七类证据的排列顺序实际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排在前边类别的证据证明力高于排在后边的证据证明力,当然,这些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没有污染的证据,这里再不多做详述。
3.证据“充分”。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我们知道,一个案子,从犯罪预备、犯罪经过到犯罪结果发生,甚至到犯罪嫌疑人逃跑被抓归案,是有一个过程的,要恢复它的全貌,就需要一个一个的证据从不同阶段、不同侧面来客观的反映,这肯定就需要很多的证据,这就有一个量的要求。而且,案情越复杂,需要的证据量就越多。另一个方面,证据充分,还要求有“质”的要求。比如,过去经常见到武警捆绑人犯,并不用很多的绳子,三下五除二就把人犯死死的五花大绑,相反,我们在一些电视剧里看到捆绑人,给被捆绑的人身上缠了很多绳子,但人家一挣扎,绳子脱离,逃跑。根本的原因,绳子捆绑不力。一个案子能不能定死,往往可能就靠几个关键证据,这就是高质量的证据。比如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或重大财产损失、目击证人、事故责任认定,就凭这几个关键证据,案件就大体可以定性,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追责。当然,支撑事故责任的认定如肇事车辆状况鉴定、肇事司机是否证照齐全、肇事司机否饮酒、肇事后是否逃跑等证据,也是对证据质的要求,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
4.证据确实、充分,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衡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衡量,这就对证据收集、审查规定了方向。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犯,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放火罪、投毒罪,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防火、投毒行为,就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不特定人员死亡,就是结果加重,从重或者上档次处罚。有的犯罪,必须要有一定危害结果,比如我前边举例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等,要求必须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取证、审查证据时,不但要抓住行为证据,还要充分收集犯罪结果证据。
三、如何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前面阐述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其实就是收集、综合运用证据恢复案件原貌,从中发现、证实犯罪、证实嫌疑人,然后追究其犯罪责任。所以,如果证据收集确实、充分了,综合运用这些证据能够证实犯罪,也就案件事实清楚了。所以,我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实际上就是审查证据,综合运用证据,最后实现案件事实清楚。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
1.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在前面第二部分述写了,首先就是严格按照《刑诉法》对收集证据的要求来审查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比如是不是两个侦查人员讯问、询问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是否到场了,有没有逼供、诱供等等,这里不再详述。其次,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办过刑事案件的同志都知道,很少有没有矛盾证据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案件等,往往是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都有,证据间相互矛盾很多。这就要靠我们办案人员反复甄别,科学的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甚至还要考办案人的生活经验、阅历来分析判断。再次,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其实这个问题在前面也讲了,法律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基本要求,也有不同的侧重,我们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判断,比如对犯罪主体证明的证据,是不是符合该犯罪的身份要求、是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对犯罪经过的证明,比如前面举例的交通肇事案,有没有目击交通肇事经过,是否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等,对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结果加重处罚的犯罪,还必须查明造成的犯罪后果等,不同类型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对证据充分程度的要求也不同。
2.综合运用证据。这其实才是办案工作的难度所在。如果看轻我们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认为批捕就是公安机关把已经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借我们之手变成逮捕,我们的公诉工作,就是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略做加工、包装,传送到法院。但如我前边讲的,公安机关送来的批捕、公诉案件,并不都是证据确实、充分,集中指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相反,很多案件收集到的证据,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证据间也往往存在矛盾,一些案件收集的证据还无法证明到位,需要我们严格审查、科学甄别,综合运用证据来证实犯罪、证实犯罪嫌疑人,然后决定是否批捕、公诉,在法庭上,更是需要我们综合运用这些证据与辩护人口腔舌战、证实犯罪。一位前辈曾把我们的公诉工作粗糙的比喻为公安机关提来了一笼夹杂着大量草的韭菜,我们则是坐在那里细致的捡出草,甚至要捡出非常像韭菜的草,剩下纯粹的韭菜,这还不行,还要把这些韭菜做成菜,端给法院。对于证据不到位,或者相互矛盾的证据,不是简单的剔除,是要正确判断、运用有用的部分,或者通过科学的逻辑推理来证明证据未到位的部分案件事实。律师大都是精尖的法律人才,法官更是案件的最后决定者,糊弄不了他们,更何况,案件是终身负责,我们要对案件当事人负责,更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3.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必须唯一。如果我们证据不是“确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我们的推理不够科学,证明的案件往往就不清,得出的案件结论不是唯一的,甚至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呼格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张氏兄弟杀人案,经后来复查发现,案中证据间矛盾并没有合理排除,没有证明到案件事实,靠案中证据推理不科学,造成案件结论不唯一,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另有其人,所以,最终法院按照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判决案件原被告人无罪。
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冤案错案多数原因在于没有对案中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造成案件结论不唯一。法律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在对每一个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从整体上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作出判断,对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
供稿: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王宁
审核:姚启明
编辑:李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十四字方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清楚”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核心要求,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一、事实认定的基础要求
证据充分且查证属实
所有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如,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需通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全面覆盖案件要素
需对犯罪构成要件(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或行政行为的核心事实进行全面调查,避免遗漏关键环节。例如,在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中,需核实申请人身份、申请内容及行政机关处理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关联
事实与法律匹配
事实认定需与法律条文中的构成要件严格对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将导致二审改判。
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中,证据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行政案件亦要求事实认定无矛盾或模糊之处。
三、程序合法性保障
遵循法定调查程序
取证过程需符合《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程序规定,非法证据将导致事实认定无效。
保障当事人权利
包括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合法性。
四、法律后果
维持行政行为或判决的基础
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正确的行政行为或判决将得以维持。
错误认定的救济途径
事实认定不清将导致发回重审或改判,如《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二审处理情形的规定。
典型案例参考:济南某治安处罚案件中,法院审查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认定无误,但因处罚程序轻微违法且未影响实体结果,最终维持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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