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微信诞生之后,虽然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距离,但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手里,微信居然成了介绍卖淫的工具。涉嫌卖淫的鲁小姐介绍,她与招嫖男子并不认识。此次前往酒店卖淫,完全是一时糊涂。鲁小姐表示,春节期间,她在微信上结识了一位自称黄某的同龄女子。一次聊天之后,黄某询问鲁小姐“想不想‘兼职’赚点钱”,鲁小姐说,当时为了度过经济危机,她接受了黄某的建议。没过几天,黄某再次通过微信告知鲁小姐:“有个帅哥正在XX快捷酒店的房间里,等您‘赴约’。”一心只想赚点小费的鲁小姐,没有多想,便在酒店房间里与招嫖男子发生了关系。然而,就在双方交易刚刚结束时,从天而降的民警,将两人当场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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