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手段时的罪数问题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1]
二、连续伤害多人时的罪数问题
对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认定为同种赎罪时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身体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 3 人,或连续伤害 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 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
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个人专属法益的价值,肯定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3]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因此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将不可避免地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若将连续导致3 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
【观点总结】
笔者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成立数罪。
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是否应该并罚,应视乎处罚结果能否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 年,第 767 页。
[2]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2 版,第 4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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