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产生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琴

  案情介绍:

  郭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郭某婚前开设一个账户炒股,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0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0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婚后她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0元。另此外,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还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但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发生了分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0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0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0元,扣除本金后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创律说: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婚后对于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是否投入了劳动。即婚后通过对婚前股票或基金的买入、卖出等操作,使股票、基金获得增值,此种情况下,股票和基金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对股票、基金“零操作”,而股票、基金发生自然增值,那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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