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面对合同中约定的“定金”还是“订金”,你是否还傻傻分不清楚?买房买车交付定金后,不想买了,定金能否退回这种最常见最基础法律知识,你是否还处于迷茫状态?
今日推文,我们总结汇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大家分享“定金”相关的法律知识,快来学习吧。
定金定义
债权的担保
举个例子,A想要买B房地产公司的房子,B房地产公司说可以,先交5万元定金,作为后续签订购房协议的担保,这5万元就是作为B房地产公司债权的担保,保证A按照约定签订买房合同。这就是定金的概念。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成立
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那有的读者就会问,书面形式包括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只要采取上述这些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定金数额
有条件的自定金额
定金的数额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确定,但是条件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十二十。那么如果约定金额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罚则
定金法律效力
“定金罚则”属于专业法律术语,用俗话说就是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定金该怎么处理。如果合同双方都按照约定按部就班的履行约定,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双方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自行约定处理。那么如果由一方违约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就是这么简单。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还是订金
区别不是一点点
定金和订金虽然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大大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有定金性质的款项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合同
需要付出一定违约代价
如果交付了定金以后,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怎么解决呢?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该篇文章仅供大家学习了解“定金”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之用,不建议看过此文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单纯引用法条处理法律纠纷。
法律法规只是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工具,法律条文之间交互穿插,纷繁复杂,律师缕清其中脉络尚需费很大功夫,千万不要看过此文就认为已经深得“定金”法律精髓,盲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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