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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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一月一般判几天
在执行界有个传说,
办不好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法官不是一个好老娘舅。
除了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
还需要发出足够使人温暖的司法温度。
需要提醒大家思考的是:
我们探望孩子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离婚后,
夫妻不再是夫妻,但父母仍旧是父母。
爱情不再甜蜜,但亲情仍旧暖心。
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
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折磨孩子。
因为你以为的爱,
在孩子看来可能是伤害;
你以为的“为了孩子”,
在孩子看来不过是为了你自己的私心。
当爱已成往事,大可放过彼此,各自安好。
父母探望孩子不是赌气,
更不能把孩子做为伤害对方的武器。
让自己先冷静下,想想怎样做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既然夫妻离婚后因为孩子做不到再也不见面,
那就主动打开心结,退一步海阔天空,
正所谓:
结婚一时爽
离婚娃受伤
抚养争几场
探望强执忙
天时地利人
处处费思量
为娃身心想
何必撕互伤
案例君补充
《民法典》第1086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和表述。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全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本质而言,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不可或缺。本条规定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可以说具有双重价值: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其二,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子女利益给予比父母利益更多的关注。归根到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本条规定,探望权如何行使,包括行使的时间、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第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第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第三,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个案当事人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在尽量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
另外,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如原法院生效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仍然得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声明:本文来源“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王崇宇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 探视的时间 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二) 探视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 探望权中止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探视权能接走住几天吗
父母离异后
爸爸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
可妈妈不放心
只让“看”女儿
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
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
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
案件详情因探望孩子方式起纠纷爸爸起诉要求逗留式探望
陈先生和张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潼。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没过多久,双方因探望权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陈先生因此诉至法院。陈先生认为,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二人离婚,但是他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妈妈有担忧要求看望式探望
张女士称,陈先生曾将女儿单独带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回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便现象,还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
张女士认为,3岁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视,陈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张女士家中探视。张女士请求:在女儿三周岁以前不能由陈先生单独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带出,必须张女士同意且在场。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陈先生探视的次数,将探视周期改为半个月一次。
裁 判 结 果
陈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进行,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到张女士家中探望,其余两次由陈先生在周六上午10时从张女士住处单独接走女儿小潼,下午18时前将女儿小潼送回张女士住处;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
该判决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本案是探望权纠纷,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陈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让陈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陈先生每月可逗留式探望两次,其余则仍采看望式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是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因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因理解不同,易激发矛盾。
审查探望权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无论哪种方式,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都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该义务内容包括: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携带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的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湖南高院)
探视权一般多久探视一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共同进行抚养教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孩子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健康、教育等予以关注,增进亲情交流。探望权如何行使,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基本案情
近日,镇巴法院受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曾是一对夫妻,共同育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他们约定孩子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张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近期,张某多次探望孩子不畅,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探望权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情况,耐心地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强调了探望权的法定性以及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自协议当月起,张某于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18时,张某从被告刘某处接走孩子,并于两天后的周日18时将孩子送回刘某处。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心头肉”,他们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呵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希望曾作为夫妻共同抚养子女,并最了解子女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状态的父母双方,能够以孩子的利益为重,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与协商,商定探望事项,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当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兼顾有利于探望权行使的便利性,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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