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保险事故上浮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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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是什么意思
鲁法案例【2025】154
(图源网络 侵删)
购买意外伤害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详细了解,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失只能自己负担了。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案例:徐畅、王义祥 来源:郯城法院 编辑:马聪聪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保险事故理赔期限一般多久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某公司诉称
2024年2月22日18: 00左右
张某驾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7的奥迪A8L轿车从安徽某地出发回南京。因当天下雪,高速封路,张某从普通公路放慢速度向南京行驶。
至凌晨2: 30左右
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南京市建邺区环岛东路右转进宏俊街时,因道路地面有冰雪,车辆侧滑,导致发生单方事故,车辆受损。
后张某下车查看后以为车损不严重,且车上还有乘客,遂先自行拍照后驾驶车辆离开。
待天亮进行了报案,并联系4S店。车辆到4S店后,被告派员进行了定损,事故车辆在4S店进行了维修。
2024年3月8日
张某代原告支付了维修费61500元。
原告在被告处为案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坚持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苏A**7车辆损失6150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
本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张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其有能力、有条件报警并通知保险人而未报警及通知保险人,致使事故原因、责任及驾驶人身份、驾驶状态是否合法无法查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玄武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南京某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第一时间通知,也应当在紧急情形消失后及时告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01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称驾驶人张某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法院认为,张某在具备打电话报警或报案的条件下,未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某保险公司报案,而是直接撤离事故现场,致使某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南京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南京某公司主张未第一时间报警或报案的理由是时间较晚、损失不大、天气寒冷
法院认为,上述理由并不符合允许驾驶人撤离现场的特殊情况。
03
南京某公司称某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载明南京某公司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并有手写文字“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签章处有南京某公司的签章,故某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04
南京某公司称某保险公司未对“未及时”的具体概念进行约定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亦不可能对“未及时”作出明确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当在能够报险及报警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险和报警,以确定案涉事故原因及驾驶人状态。此外,虽然驾驶员事发时现场拍照,但也不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状态。
综上,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的所有诉请。
法官提醒
在保险理赔的复杂流程中,及时报险、报警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未及时采取这些行动,可能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进而引发保险公司拒赔的严重后果。本案即是一起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无法兑现保障的典型案例。双方关于免除赔偿责任情形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报案的通知、协助义务,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法有据。
从保险行业规范与法律层面来看,及时报险、报警意义重大。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准确评估事故责任与损失程度。而交警部门的介入,则能通过专业的事故调查流程,固定证据,出具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保险理赔提供重要依据。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事故原因、责任无法查清,保险公司难以准确判断风险与赔付责任,便会选择拒赔。
对广大车主而言,未及时报险、报警风险巨大。一方面,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车辆维修、医疗费用等开支可能远超预期;另一方面,在涉及多方事故时,因缺乏权威责任认定,极易陷入责任划分的纠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当事故不幸发生,请务必在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险,并拨打报警电话。这不仅是车险消费者获得合理赔付的必要步骤,更是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正常生活秩序的关键之举。请牢记,及时行动,方能在意外面前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玄武法院
保险事故查询
杨女士是绍兴诸暨
一家驾驶员培训公司的负责人
管理好几个驾校
其中一家分校出了件麻烦事
学员把教练车倒进了驾校板房
还撞伤了另一位学员
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方案
让她很难接受
杨女士是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总校加上五家分校
一共有九十多辆教练车
其中八十多辆都在“大地保险”
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年的保费将近三十万元
安华镇这家“中江驾校”
在2023年12月9号出了事故
根据当地派出所的《处警证明》
当天下午2点29分左右
学员韦女士在驾驶教练车的过程中
发生单车事故
撞到石墩和集装箱等地方
造成学员蒋师傅受伤
杨女士说
驾校没有保存现场监控
但她记得事发经过
当时学员韦女士驾驶的教练车
在驾校里这处坡道上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在上坡的时候熄火了,她(韦女士)一心慌、挂错挡了,前进挡挂成倒挡。边上的师父(教练)已经在敲门了,但是学员一紧张,把油门当刹车了,然后一路退下来。
记者:撞到什么地方?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就是这个边上的位置。
记者:当时蒋师傅就坐在房子里面?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里面了。
杨女士说
伤者蒋师傅没有来驾校谈过赔偿事宜
在去年把开车的韦女士、培训公司
和大地财险绍兴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时保险公司说她这边不用出庭
由保险公司来应对诉讼
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
蒋师傅住院54天
有肺挫伤、脑挫伤和肋骨骨折
致残程度鉴定为九级
对于此事的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大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
免责事项告知书
保险公司已对免责事项
尽到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
故其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韦女士驾驶的教练车登记在中江驾校名下
“且中江驾校的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
应当负事故全责
故本案赔偿责任由中江驾校承担”
蒋师傅索赔三十七万九千多
其中十九万八由“大地保险”
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剩余十八万多由中江驾校承担
记者看了一下这辆教练车的保单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20万
商业险的责任限额是200万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我们是不服的,因为我们教练员根本没有离岗,是在车旁边指导的,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我们教练员不在车上、离岗了,他们拒赔。
记者:像科目二的模拟训练考试,教练会在车上吗?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不会在车上,因为科目二正式考试的时候,师父(教练)是不能坐在车上的,所以只能在车外指导。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对于驾校培训有明确规定
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那学员在驾校场地上
进行科目二的模拟考试练习
教练在车辆旁边指导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记者电话咨询了诸暨当地的交通运输部门
诸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四中队副中队长 金永亮:其实在科目二场地培训中,教练员需要随车或者现场指导,“随车”指的是在车上,“现场指导”指的是在车边。
杨女士认为
既然在科目二的场地培训中
教练在车边指导不算离岗
那“大地保险”
也应该承担那十八万多的理赔
诸暨中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 杨女士:我找过诸暨了,绍兴我也打过电话,他们说以法院判决为主,全国客服说他们跟领导商量一下,昨天(13号)会回复我的,但是到现在也没回复。
大地保险全国客服 接线员:因为诉讼案件,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执行,法院怎么判,保险公司对于这个情况怎么来处理。
记者3月14号
找到大地财产保险绍兴中心支公司
一位负责人表示
需要总部授权之后
才能作出回复
3月15号下午
大地财产保险绍兴中心支公司发来情况说明
其中提到三点
第一本案的交强险属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垫付抢救费用责任”
保险公司收到公安部门通知的次日
就完成了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的满额垫付
第二是商业险不能赔付的理由
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责任免除规定
驾驶人存在
“无证驾驶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
吊销、注销期间”的情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损伤、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而一审法院认定事故驾驶人韦某在
“教练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
单独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第三是后续处理意见
等待二审裁决后
保险公司会严格执行相关判决或裁定
记者也向杨女士反馈了保险公司的回复
她觉得第一次开庭的时候
保险公司忽悠她不用出庭
造成了现在的局面
后续她打算积极准备
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此事
保险事故证明怎么写
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在原地懵圈
不熟悉交规也总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别慌!遇到交通事故后
如何高效处理并依法维权?
一起往下看↓
0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呢?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实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再就损失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0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进行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03
达成调解协议后
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了,该怎么办?
通常来说,有两种调解方式,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我们接着往下看。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有时候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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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在交通事故赔付中
还有一些您可能忽略的知识点
一起来看↓
案例解析
2021年8月,清晨6时25分,李某驾驶车辆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老徐发生碰撞,3分钟后,在人行横道上的李某和徐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并碾压。两起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老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分别对其所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徐的家人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张某、张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载明建议碰撞性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建议碾压性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20%。B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因果关系参与度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比例。
经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予以分摊。B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一起事故是由两辆及以上机动车造成的,交强险的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例解析
2021年1月,李某驾驶车辆违章停车,其后座乘客谢某开车门时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占某无责任。
占某诉至法院后,李某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答辩,李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应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谢某则称商业险保的是整辆车,而不仅仅是驾驶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内人员的责任。
经法院判决,由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应当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整体使用。这里的整体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享有的全部功能利用,包括驾驶、搭载人员、允许同乘人员使用等功能。被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件造成的车外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且未出现免责情形的,都应当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解析
2020年11月,陈某驾驶车辆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老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责任。2021年6月,老李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老李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损伤后期继发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至80%。
保险公司答辩称,确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乘以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0.75,并表示老李自身年老体弱也可能是造成死亡的客观因素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本案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经法院判决,依法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相关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付。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说了这么多
还是希望大家
文明安全参与交通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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