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和留置有区别吗
询问和留置有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询问是一种调查手段,执法人员通过与相关人员对话,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能对证人进行询问,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也会询问嫌疑人、证人等。
2. 留置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手段。在监察法中,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询问的对象较为广泛,可以是案件中的当事人、证人、知情人等。
2. 留置的对象特定为涉嫌特定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
(三)时间限制方面
1. 询问一般没有像留置那样严格且特殊的时间限制规定,在合理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询问工作即可。
2. 留置有着严格的时间规定,比如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等。
二、涉案金额多少才会留置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关于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留置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数额标准。
留置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是否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重大嫌疑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存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即使涉案金额难以确定具体数值,但如果其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影响恶劣的,也可能被留置。例如在一些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职务行为案件中,即便没有确切的高额涉案金额数字,但因行为的严重性依然会被采取留置措施。
三、怎样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需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1.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承揽人就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
3.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对该动产的加工、保管、运输等行为。
(二)留置权行使的程序
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这个合理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给予债务人足够的时间来筹措资金等以履行债务。
2. 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的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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