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体属于侵犯我的肖像权吗
涉及新闻传媒领域的个人肖像使用问题,如果未得到肖像权拥有者的许可,并且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者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话,将有可能被视为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其中“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包含了新闻报道、学术科研、文学艺术创作等多元化领域,所采用的形式必须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而且不能带有任何商业盈利目的性。对于肖像权所有者来说,他们享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道歉以及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合法权利。在进行侵权行为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及其对个人权益所带来的实际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二、肖像露出是侵犯肖像权吗
对于人像显露行为是否有可能遭遇到侵犯肖像权之法律风险,关键在于此种使用方式在未经肖像权所有者本人的明确许可情况下进行,并且这种使用目的以及手段本身是否符合公正与合理性的原则标准。就本质而言,肖像权乃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形象所享有之独特人格权益的具体体现,包括但不限于肖像的创作、使用以及公开等多个方面。若未得到肖像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任何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即使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倘若使用肖像的方式对肖像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亦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三、作品上出现别人侵犯肖像权吗
在艺术作品中,未得到许可便使用他人肖像是有可能构成违法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肖像权是所有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所享有的不容遭受任何非法侵犯的权利,这包括了肖像的创造以及使用的两方面权利。如果没有得到肖像所有权人的明示同意,私自地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公开展示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使用,都有可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益,防止肖像被不正当利用。当艺术作品中所展示的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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