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私自破坏外立墙可以吗2025,业主私自破坏外立墙可以吗
业主私自破坏外立墙是不允许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处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
二、业主私自破坏外立墙可不可以
业主不可以私自破坏外立墙。外墙属于公共墙公共墙属于公共部位,业主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该业主将公共墙敲了开窗开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房屋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业主可以私自破坏外立墙
业主不可以私自破坏外立墙。外墙属于公共墙公共墙属于公共部位,业主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该业主将公共墙敲了开窗开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房屋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高空坠物物业承担连带责任吗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1、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另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二、业主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吗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小区外墙可以私自改吗
法律分析:外墙部分属于小区公共部分,业主不得私自修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如果业主拒绝改变墙体外立面
法律分析: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如果业主拒绝改变墙体外立面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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