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留地由哪个部门管理2025,农村自留地由哪个部门管理
农村自留地由土地管理所管理,负责执行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包括地籍管理、建设用地征用规划、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与承包地相同,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不征农业税。
二、农村自留地由谁负责管理?
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及管理职责。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的土地,用于家庭副业。土地管理所负责贯彻土地管理法,进行地籍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等工作,并监督土地使用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自留地与承包地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不征农业税,与承包地在法律上无区别。续租和重新承包涉及集体利益,需要集体成员决定。
法律分析
自留地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给其成员,来经营家庭副业,以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的土地。
自留地的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所。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管理全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镇建设用地的征用、规划等工作。
四、检查、监督各村的用地情况和全镇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协同区土地部门处理重大纠纷案件。
五、负责全镇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知识: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
结语
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的土地,用于经营家庭副业并满足市场需求。土地管理所作为自留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和规划等工作,并监督用地情况和处理违法案件。农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与承包地相同,均为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与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征农业税。续租和重新承包自留地需要集体成员决定,保持集体的性质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农村自留地归属权
法律分析:农村自留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因此农村的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五、法律规定农村自留地归属于谁
法律分析: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六、农村自留地属于耕地吗?
农村自留地属于耕地。耕地主要的特点有:1、耕地具有肥力。2、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耕地的质量受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4、耕地的数量地区之间具有差异性。5、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6、耕地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的措施有: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是指农民用于种植作物、养殖牲畜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耕地的重要性主要有:1、保障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供应水平。2、维护生态环境:耕地可以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通过耕地的种植、轮作和养护,可以减少土壤侵蚀、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提高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3、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耕地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耕地面积的增加和土地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4、维护社会稳定:耕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障耕地的安全和稳定,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综上所述,耕地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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