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最长可以请多长时间,病假需要什么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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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怎么算
来源:劳资在线
每个人总有生病请假的时候
你对病假期间的法律知识了解吗?
病假期有多长?
病假工资怎么发?
病假期间还有哪些待遇?
故
事
还
原
2016年4月,小明入职到某工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0月中旬,他患上肺炎,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
小明将医生的诊断疾病证明交给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在此期间,公司扣除了他的奖金、津贴,只发放800元的病假工资。
2017年3月初,公司给他发了一份通知,内容为: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单位决定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小明认为,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病假期间工资太低,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那么,小明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你知道病假期间,职工应享有怎样的待遇吗?
专家点评
应先判断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
职工患病时,应根据其工作环境及医生的诊断证明来判断是否有职业病的可能或为工伤。如果是职业病或工伤,其休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享受工伤待遇。
医疗期有多长?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具体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本案中单位发给小明的医疗期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的80%,即1200元(还未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的标准发放。
注: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缴或者代扣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也就是说,如果扣除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后,实发工资可能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职工还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其所在单位以“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其现有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
医疗期满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要以该条款与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调岗的程序,不能直接因该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就直接解除,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另外,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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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扣多少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一直是让HR 头疼的事情,经常会因为计算基数、折算比例等引起和员工之间的纠纷,那到底该怎么算呢?
01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在计算病假工资前,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很重要。一般来讲可以按照三个原则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多数地区均无具体标准,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02
医疗期、病假与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1、概念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2、期限
病假: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期期限并不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只能享受的一次性权利,医疗期本身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举个例子:
员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从2016年7月1日起,员工可以重新享有3个月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来说如果员工治疗完毕,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则员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报告的时间为止。
但若单位延迟申请,至员工发生工伤后第13个月才提出,则员工通常只能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若要享受13个月需要另行申请。
03
医疗期、病假的区别
1、医疗期病假概念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间,由法律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医疗期的标准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病假的长短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较长。
2、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医疗期与病假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
实践中,用人单位都会要求请病假的员工提供证明,并由单位行政审核批准。
员工基于生病向单位请假的,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但是医疗期则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4、医疗期与病假的工资待遇
1)医疗期工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病假工资待遇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员工泡长期病假,应该怎么解决
通常来说,员工是否恶意泡病假,企业一般都能区分。关键在于企业怎么应对员工恶意泡病假:
1)完善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例如应该规定履行病假手续时应该提交疾病诊断书、病假单、医药费发票等医院出具的证明。
2)如果病假手续齐全,企业有权利去医院核实病假证明是否真实。
3)从实务中来看,员工要求开具病假单,医生对病人情况的人性化考虑一般都会开具病假单,然而有的慢性病并非必然需要长时间休息。
如果事先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有权要求派员工陪同去指定医院进行诊断。
6、医疗期满后,如何给员工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调岗权,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7、特殊疾病问题
劳部发(1995)236号文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并非所有的癌症均能享有24个月医疗期,仅有当癌症转移的,才以24个月为标准。若仅为良性肿瘤,医疗期期限应根据其总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2)只有确诊的或者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才必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若仅为疑似精神病,则医疗期期限按规定执行。
病假规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具体是怎么确定的?病假工资的具体支付规定是什么?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是多少?对于这些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具体是怎么确定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病假工资的具体支付规定是什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编辑:邱彩红
病假证明
期待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本着“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借鉴好做法、约束乱作为,不断探索各方利益都能有效兼顾的好举措,让广大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更有保障,让劳动关系双方更好地“同频共振”。
据2月17日《工人日报》报道,我国现行病假制度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相关通知和意见,由于内容滞后、长期未调整等因素,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一些劳动者请病假难,一些劳动者休病假后工资被随意扣减。有专家建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应适度提高标准,提升病假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保障水平。
毋庸置疑,劳动者只有在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才能更有效、更高效地工作。劳动者生病就医或者离岗休养恢复身心健康,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明确,劳动者在患病等情况下可获得帮助和补偿,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后,不予准假或者随意扣减工资的行为,不仅与这些规定的精神相悖,也对劳动者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用人单位依据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请假或患病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制定了较为严苛的条件和程序。比如,有的要求劳动者患病后必须书面请假,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证明;有的将患病休息无法上班认定为旷工,扣减劳动者工资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导致不少劳动者有病不敢请假、有病不好请假,也引发了一些劳动纠纷,有些用人单位因此受到处罚后依然我行我素。
一些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患病请假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首先,可能是人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时下,不少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在人员配置上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也意味着,如果有劳动者因病请假,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等出现空缺和衔接问题。其次,可能是出于一种管理制度上的震慑。如果请病假的条件和程序太简单容易,不排除会出现“泡病号”的情况,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让一些劳动者望而却步,进而减少请假的情况。再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给了用人单位在是否准假、待遇处理等事项上更多的自行决定权——在劳动者话语权较弱、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一些企业有关病假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边界逐渐被模糊。
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进行普法宣传,劳动监察部门持续整治相关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经常在相关裁决中以案说法、释明法理。在劳动者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权益问题愈发受到重视的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实在不该屡屡触碰、逾越制度“红线”,让劳动者陷入“病假不好请、不敢请”的尴尬处境。
现实中,对于劳动者遇到的上述困境,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了一些破解之法。比如,经过医保部门对“小病大处方”的整治,一些用人单位担心的劳动者“小病大养”、虚构病情增加休养天数的情况已经越来越没有操作空间;对于一些劳动者急于看病而请假不及时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已通过大数据行程比对证明其真实性;对于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标准,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空间;至于劳动者请假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成本分担、共担机制。
期待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本着“以职工为中心”的理念,借鉴好做法、约束乱作为,不断探索各方利益都能有效兼顾的好举措、好办法,让广大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更有保障,让劳动关系双方更好地“同频共振”。(评论员 郭振纲)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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