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当纠纷诉诸法院时,要讲究证据才能够进行审判,而在其中诉讼的言词证据是重要的组成。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如何分类的?那么刑事诉讼言词证据有什么特点?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刑事诉讼证据分类及言词证据特点有关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而对于传来证据,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可以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如果是那种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如果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王海英律师在这里表示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表现为人的具体陈述,那种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那种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二、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的特点
1、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一点在言词证据上十分突出。
2、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表示的是,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记忆的内容通过人的记忆生理规律因素,往往可以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3、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虽然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证人一般与案件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从客观的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三、刑事诉讼立案材料需要经过什么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进行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对于审查材料的过程,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需要在其中强调这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事实是否需要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分类及言词证据特点”的解读,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最后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有它的特点,当事人准备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法院很难支持其主张,所以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好全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