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案的案情如下:上海一对夫妻,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双方签署《离婚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之后,弄假成真。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肯,认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自行分割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宝山法院对女方董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原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按,《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有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的计划是先离婚、再结婚,但是实施计划中,女方被男方所诱骗,该财产分割并非女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方(男方)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故此协议无效,而是根据被隐藏的真实意思,即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所以,宝山法院的判决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是公允的,也符合常识。只是说理可再细致,因为此种假离婚,可能是通谋离婚,也可能是欺诈离婚,而此种协议的效力认定,前者是无效,后者是可撤销。总之,对于虚假意思,不能认同,法律不允许过错方从过错中受益。
那么,法院认定假离婚的财产分割无效,能否以同样理由认为假离婚无效?不可也。因为离婚是行政确认,司法权不得侵犯,故非其所问。同样法理,对于假离婚骗取拆迁款的,司法也不能认定为“假离婚”方式实施诈骗,而只能认定是真离婚操作下的不当得利。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与尊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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