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会败诉吗,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利息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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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关系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在借钱时往往碍于情面没有写借条,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可以凭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吗?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舒某与任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对方把我微信删除了
肖先生问:5年前,我借给亲戚2万元,碍于面子没有让他写借条。如今他一直不还钱,我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能起诉他吗?
韦亮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肖先生可以就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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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在微信人民法院
先说结论,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能不能赢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一、引言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最忌讳的就是证据不足以证明你要证明的事实,落得个败诉的下场,特别是在自然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会出现出借人仅能提供转账记录,而无法提供其他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情况。
实践过程中,出借人往往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关系,信任对方对其作出的口头还款承诺,或者碍于情面,在出借款项后,没有让对方签署合同、借条、收据等书面材料,而是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等方式转账给对方,有部分人甚至在转账时,连备注都没有,使自己在诉讼过程中,陷于十分被动的处境。后面出借人找借款人还钱,当借款人多次以手头紧张等诸多理由拒绝还款时,出借人才会真正体会到“这年头,借钱的才是大爷”这句话的精髓。万般无奈之下,出借人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本色出演“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的剧本,万一因为证据问题,又败诉,出借人那是即伤心又伤钱,欲哭无泪。
二、出借人在诉讼中怎么做,应如何举证,仅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赢的。我结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查明的问题做相关指引。
第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就是你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基于什么原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钱给人,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例如你是赠与给对方的、或者你是买对方的货物,支付的是货款、或者你是租客,支付的是房租。
第二,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就是你已经把钱借给对方,提供转账记录,常见的转账方式。
①支付宝转账的,建议提交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回单上面会显示双方的真实姓名、时间、转账金额等信息,操作为:点击转账账单详情页面—申请电子回单。
②微信转账的,也是建议提交转账电子回单,回单会上面会显示双方的真实姓名、微信号、时间、转账金额等信息,操作为:点击转账账单详情页面—申请电子凭证。
③银行转账的,提交在银行打印的银行流水。
第三,履行期限已届满,即当初借款人承诺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
第四,借款人尚未偿还借款。该点,一般是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出借人无须提供,只需说明对方没还钱即可。
关于第一点的举证,我在这里假设你是全世界最倒霉的出借人,没有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也没有,反正就是什么书面记录啥都没有,只能口述。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则上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责任在于出借人,但如前面引言所述,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没有签署合同、借条、收据等的习惯,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均是直接转账。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件审理时,原告出借人如果提交了转账记录,其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如果被告借款人仅是抗辩其不是借款,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的,则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支持赢的案例
案号:(2020)粤0103民初6377号
判决书部分截图
备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的适用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不能做单一的理解。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行为时有发生,而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往往被视为法律诉讼中的关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书面的借条。面对这样的情境,许多人会疑惑:仅凭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能否赢得官司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解析,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相关分析:
法律视角下的转账记录
转账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是现代金融交易的重要凭证。在法律上,电子数据已被明确纳入证据的范畴,具有与书证、物证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转账记录在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上,确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转账记录能够清晰地展示资金的流向、金额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这为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线索。特别是在双方对借贷事实无争议,或者转账附言、聊天记录等能够辅助证明借贷意图的情况下,转账记录的法律效力尤为显著。
缺失借条的影响
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其缺失无疑会增加诉讼的不确定性。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其他证据来形成内心确信,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这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
值得注意的是,借条的缺失并不等同于借贷关系的不存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现有证据,哪一方的主张更有可能为真,法院就倾向于支持哪一方的诉求。
胜诉的关键因素
在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情况下,胜诉的关键在于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以下是一些提高胜诉可能性的建议:
1.完善转账记录:确保转账记录的真实、完整,并尽可能提供转账附言、交易对手信息等辅助证明。
2.搜集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借贷意图。
3.合理陈述事实: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借贷事实,避免夸大或虚构情节,以免因不实陈述而损害自身信誉。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综上所述,仅凭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条,到法院起诉并非没有胜诉的可能。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充分的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同时,合理陈述事实、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也是提高胜诉可能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搜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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