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彤

  问:养殖场搞建设,需要规划手续吗?

  答:第一:养殖场是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某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流程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个:农用地进行建设不需要规划手续。

  按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也就是说,只有建设用地需要规划许可,农用地无需规划许可。

  综上,养殖场养殖用房建设无需规划手续。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政府部门拆迁养殖场时,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用《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此,需要提请广大养殖专业户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规定,应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规划许手续,城乡规划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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