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怎么收费,诉中财产保全多久可以冻结对方账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中芷

诉中财产保全怎么收费,诉中财产保全多久可以冻结对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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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担保书

此类文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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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

温馨提示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毛玮瑶

图片:吴杰

责任编辑| 邱悦

诉中财产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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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位来法院起诉的原告而言,有时官司胜诉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尤其是拿着一纸判决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这样的尴尬场景堪称“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如何增加自己权益保障的筹码呢?今天,小编为您解析诉讼中容易遗忘却又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诉讼财产保全”


名词解释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

0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般而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苛:

✦ 情况紧急;

✦ 当事人直接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 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 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与此同时,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这些知识点需要掌握:

✦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 申请诉前保全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2、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中途提出。


案例

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施款项,为了保证胜诉权益兑现,A公司在申请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立案的同时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移交审执辅助团队执行,及时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很快案结事了。


我想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哪些申请步骤呢?

无论是申请诉前或是诉中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相应担保并缴纳保全费用。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工商信息)

✦ 财产线索清单(银行账户,需写明开户行、账号、户名等;房产,需写明行政登记房屋坐落信息、权利人信息;股权,需写明持有股权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及所对应的出资金额等)

✦ 担保材料(现金担保、房屋担保、保函担保等)


关于财产保全,有期限要求吗?后面续保有哪些措施?


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 银行存款,最长冻结期限为一年;

✦ 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 房屋等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权,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查封的效力,不存在期限计算的问题。因此,当事人需注意各类财产的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降低保全财产被转移风险。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我想解除保全,需要哪些步骤呢?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保全有益处,申请需严谨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汉杰、郁玥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合议庭成员

程新文、刘银春、付少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山。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宜兴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保全错误是否仅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不存在恶意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未对宜兴建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一、关于申请保全错误是否仅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不存在恶意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宜兴建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张欣在另案中存在伪造账本、提供假证、盗用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但上述主张只是宜兴建筑公司的怀疑,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翁校刚为张欣出具的部分《收款收据》加盖有宜兴建筑公司青州市城市展览馆项目部的公章;张欣提供了宜兴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主张翁校刚系宜兴建筑公司青州项目部经理,负责宜兴建筑公司相关工程的前期筹款、项目规划及施工等工作;宜兴建筑公司在本案一审中亦认可翁校刚系挂靠其经营,基于上述事实,张欣将宜兴建筑公司作为被告,为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在诉争标的范围内对宜兴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查封,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张欣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选择只起诉翁校刚、撤回对宜兴建筑公司的起诉,都属于为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损害宜兴建筑公司权利的恶意。因此,宜兴建筑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不存在恶意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未对宜兴建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宜兴建筑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款汇款凭证、利息支付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利息损失,但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与本案诉状中公章明显不一致,且两份借款合同均非以宜兴建筑公司名义签订,此后的利息也均未通过该公司支付。此外,根据宜兴建筑公司自述,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上百起,是否仅因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并不能确定。

宜兴建筑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利息损失,也未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张欣申请诉讼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宜兴建筑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张欣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宜兴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诉中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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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诉讼中发现

被告正在转移、藏匿、挥霍

财产或诉争标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

否则

即使拿到胜诉判决

也难实现合法权益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诉讼财产保全这件事儿


典型案例

A公司承租B公司厂房用于生产加工,得知B公司所有的土地已纳入动拆迁范围,将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A公司本可以获得300万元的补偿款,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款便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700万元的补偿款。起诉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B公司700万元部分的动拆迁补偿款。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A公司300万元部分的补偿款,B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B公司因恶意保全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申请保全行为错误,判决A公司应当赔偿B公司超额保全部分即400万元部分的利息损失。

诉讼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由于情况紧急,为避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立即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且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诉中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申请诉讼保全。


下面具体说说实务中相对常见的

诉中财产保全

由于不能保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为防止申请人恶意保全财产,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担保物有以下几种:


提供不同的担保物有不同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需提供保全金额30%的现金作为担保;

提供不动产担保的,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申请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则需支付一定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

1.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是需要提供财产线索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的权属关系的。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书,保全法官收到裁定书后会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后被申请人无权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买卖、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3.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可直接对保全财产进行扣划;反之,法院会依被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对保全财产进行解封、解冻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林昊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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