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是什么意思,邻接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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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2022数字版权交易博览会,小编带你了解著作权!
上期,我们了解关于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以及保护范围,本期我们来了解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
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表演者人身权利:
(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版式设计者权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权包括: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包括哪些权利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产生了侵权纠纷,在这个以“传播”为社交主流的互联网时代,除了“著作权”之外,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邻接权”,也需要得到更多网友的重视。
【热点话题】
在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引起侵权纠纷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受到了大家的关注,而后经过和版权方律师的友好沟通,获得了该作品词曲作者的谅解。
该知名游戏主播在微博发文致歉表示,“经历了本次事件,我呼吁各位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而在《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的声明则提到,“在创作者们呕心沥血的奉献下,我们才拥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是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这也正是大家的共同责任和担当。”
记者留意到,近年来,享有歌曲《小跳蛙》著作权的麒麟童公司将斗鱼平台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因是在没有获得授权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里有12名主播几十次演唱歌曲《小跳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平台构成共同侵权,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近4万元。
据当时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表示,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是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和授权以后才能使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自媒体行业的日益兴盛,不少网络歌手从“原创”领域向“翻唱”领域进军,纷纷以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曾经脍炙人口的时代金曲。然而,相对于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不少人对“邻接权”的概念所知甚少。
【专家声音】
“邻接权”保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权利
重新演绎一曲作品,究竟“传播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首先要从“邻接权”的概念说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王影航告诉记者,“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他们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例如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据了解,“邻接权”一词,由英文“neighboring right”翻译而来,顾名思义,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可以说,邻接权是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那么两者之前的区别,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据王影航介绍,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上。一方面,邻接权的客体(表演活动、录制品、广播节目信息)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另一方面,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本质区别正是在于客体的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领接权的客体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属于作品之外的其他劳动成果。”
“表演者”不得侵犯所翻唱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任何年龄层的人来说,都总会有几首属于自己那个年代的“金曲”。今时今日随着网络K歌平台的普及,“翻唱”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休闲娱乐乃至自我展示的方式。作为一名“翻唱者”,除了要了解清楚关于作品传播的“邻接权”,还要关注翻唱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王影航告诉记者,“翻唱者”作为对作品进行表演的表演者,一般情况下都享有“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无论作品是否经过改编、是否已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翻唱者是否得到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合法许可,翻唱者都享有表演者权,但必须在建立一个前提之上——不得侵犯所翻唱作品的著作权。
换句话说,“翻唱者”上传自己翻唱的作品,需要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相关平台则需要与音乐公司达成协议。而第三人如果想要将“翻唱者”的翻唱表演上传到网络,也需要通过“翻唱者”的许可。否则,既有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著作权的一项),也有可能侵犯“翻唱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的一项)。
当然,在职务表演的情形中会存在“例外”。王影航补充解释,如果“翻唱者”是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任务而进行表演,通常情况下,“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将归属于演出单位。“此时,翻唱者本人不享受除‘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以外的其他表演者权。”
【专业问答】
问:作为“翻唱”者,是否所有的音乐作品都被允许“重新演绎”?
答:由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所以“翻唱者”在公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时,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外,还应当经过作品词、曲作者的许可。前述“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而且有关行为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途径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如果翻唱涉及歌词或曲调的修改,无论部分还是全部的改动,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还会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改编权层面的侵权。因此,“翻唱者”在“重新演绎”他人作品前,需关注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并就相应的行为征得著作权人或有关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音集协)的许可。
问:对于街头表演者的“拉阔秀”,围观者可以随意拍摄将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吗?
答:围观者未经许可拍摄并公开传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一方面,该行为侵犯了街头表演者的首次固定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和“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还可能侵犯歌曲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因此,我们应当着重关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项及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有关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内容的规定,在拍摄、发布街头表演活动前,先征得表演者与歌曲词、曲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岚 通讯员:韦佳佳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邻接权名词解释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2022年第一季度案件收结情况,南都记者分析发现,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收案量最多,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同比翻一番。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收案件10897件,同比上升16.70%,结案4416件,同比下降17.9%。
调撤占比72.4%
南都记者分析发现,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收案件中,因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仍然最多,以4302件继续高居榜首,且同比上升10.3%。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成为互联网领域维权的重点。
从处理结果来看,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类案件主要以调撤方式进行结案,2022年第一季度办结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类案件2012件,其中调撤1457件,判决551件,调撤占比为72.4%。
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中发现,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中有5件案件的原告为“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案由均为起诉相关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传播涉案作品,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被告因侵犯了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其赔付500-700元的侵权费用。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的产生、传播都在高速发展,但不少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薄弱,为了获得流量,常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随意传播别人的产品。
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类纠纷
判决率达93.8%
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类纠纷案件也是多发的案由类型,其结案方式则以判决为主,2022年第一季度结案的939件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判决率达93.8%。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同一原告,多名被告的特点。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66件原告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12件原告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的案件,诉求均为希望借款人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同比上升210.5%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第一季度广州互联网法院新收网络行政诉讼案件16件,同比上涨300%。此类案件是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从审判结果来看,此类案件主要以撤诉、驳回起诉审结,2022年第一季度结案的7件案件中,撤诉3件,驳回4件。
同比上涨幅度较大的还有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2022年第一季度新收此类案件295件,同比上涨210.5%。据悉,此类案件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伴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遍,该类案件也呈现了上升趋势。
此外,从同比下降幅度来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为179件,同比下降82.1%,结案14件,判决比例为85.7%。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观察到,2022年第一季度公开了8件原告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贷款产品为该公司的“如云贷”线上信用贷款产品,诉求均为希望借款人偿还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赵青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袁 博
《红楼梦》第一百零五回“锦衣军查抄宁国府骢马使弹劾平安州”写到贾府被抄家,接下来展示了一份锦衣卫奉旨抄家后整理的清单:
见贾政同司员登记物件,一人报说:“赤金首饰共一百二十三件,珠宝俱全。珍珠十二挂,淡金盘两件,金碗两对,金抢碗两个,金匙四十把,银大碗八十个,银盘二十个,三镶金象牙筋两把,镀金执壶四把,镀金折盂三对,茶托两件,银碟七十六件,银酒杯三十六个。黑狐皮十八张,青狐六张,貂皮三十六张,黄狐三十张,猞猁狲皮十二张,麻叶皮三张,洋灰皮六十张,灰狐腿皮四十张,酱色羊皮三十张,狐狸皮两张……各色布三捆,各色皮衣一百三十二件,棉夹单纱绢衣三百四十件。玉玩三十二件,带头九副,铜锡等物五百余件,钟表十八件,朝珠九挂,各色妆蟒三十四件,上用蟒缎迎手靠背三分,宫妆衣裙八套,脂玉圈带一条,黄缎十二卷。潮银五千二百两,赤金五十两,钱七千吊。”一切动用家货攒钉登记,以及荣国赐第,俱一一开列,其房地契纸,家人文书,亦俱封裹。
显然,从抄家清单看,贾府尽管已经趋于败落,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在财产上仍然表现出富甲一方的实力。但是,有研究表明,这份清单并非曹雪芹的原著中的,而是在他人续写的作品中的,理由是续写者没有经历过真正的富贵生活,所以尽管对贾府的富贵进行了想象,但从抄家清单物品的虚构上就可以看出续作者“画虎类犬”,因为无论是从金银器皿还是绸缎面料种类,都和前八十回记载的各种财物在风格、价值、质地上都相距甚远。
笔者不由地想到,如果曹雪芹生活在当下,《红楼梦》肯定享有著作权,但就其中的这份“抄家清单”本身来说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因为这份清单仅仅就是一份物品的罗列,不能体现出任何独创性的表达。但是,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这么一份清单,与曹雪芹同时期的续写者也不能很好地“仿写”。这说明,即使是这样一份数据列表,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笔者进一步想到,其实,在现代社会,同样存在类似的数据或列表,但是由于它们不符合著作权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因此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依据在于“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然而,实践表明,比起内容的选择与编排的独创性,数据库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其所包含的信息的全面性。换言之,创编数据库的劳动主要在于前期数据的采集而非后期的选择与编排。因此,对于那些没有体现“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适当的保护,同样是现代社会亟待回应的法律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辛勤收集”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但在编排上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同样应当将其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下,具体来说,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邻接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又与作品密切相关的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版式设计权。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客体独创性的高度: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则是未达到独创性要求不能构成作品的特定智力成果。邻接权产生的原因,正在于世界各国意图保护那些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地涉及文化产品的新型案件,所涉及的许多新型的文化作品,它们既难以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能落入邻接权的客体范围,在此背景下,邻接权的客体范围亟待立法上的合理扩充。除了前述的数据库,以下再举两例。
古画临摹
所谓“古画临摹”,是指一些文化保存机构或者古画收藏者、爱好者为了使得具有重大文化艺术价值的古画得以流传、保存而进行临摹复制。对古画的复制虽然有照相复制法、木版水印法等诸多现代技术手段,但最具艺术价值的还是人工临摹法,这种方法能将原作的神韵最大限度地保存下来,但同时也要求临摹者精湛的技艺和丰富的经验以及艰苦的劳动。那么,这种临摹能够产生新的作品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古画临摹的价值和目的就在于临摹作品要忠实原作,切忌个人创造和擅自改动,对形制、尺寸、内容、颜色、风格甚至残损、污痕都要与原作如出一辙。在这种情形下,古画临摹由于没有独创性的存在,无法形成作品,但是同样有必要通过邻接权来保护古画临摹者的劳动成果。
编曲
编曲,是指以既有旋律为基础,利用各种方法形成复杂的多声部主调音乐的表达的过程。简单地说,编曲工作是调配一首歌的精神、风格、特点及决定乐器搭配的种类。编曲和作曲的关系,更像是包装和被包装的关系,不同的编曲,会使同样的一首旋律具备不同的表达意境和艺术效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编曲者的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承认。
笔者认为,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活动而言,一个技巧高超的编曲者对于作品的艺术效果的展示和组织总是蕴含了再创作的成分,可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杰出的编曲者能够准确地理解音乐作品中所包含的作曲者所要表达的情感,调动自己的艺术激情,通过不同的乐器组织和表演者的安排来充分表达音乐作品的艺术价值,这其中必然包含了编曲者对于音乐作品与众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在“演绎”和“表演”之间,编曲更像是对音乐作品的“纸面表演”,即通过组织乐器和落实各声部实现对同一首音乐作品的不同表演效果。如果赞同这种观点,相应地,就需要给编曲者在法律上配置相应的“邻接权”即“编曲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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