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架管遗留体内,手术医生给忘了!,支架装进去还能拿出来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雅然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于被告某省人民医院处就医,确诊为右肾积水、右输尿管狭窄,并于入院第三天行输尿管镜下球囊扩张手术,并留置输尿管支架管,欲术后6-12周拔除。然而李某在被告处连续复诊8次,发现输尿管狭窄仍存在,且日渐严重,并多次住院治疗,医生均未发现该支架管,也未有医生建议拔除。2018年5月2日李某第9次至被告处就医,并再次手术治疗,术中发现该输尿管支架管残端。被告医生反复尝试置入异物钳拔除该输尿管残端,因遗留时间过长,阻力太大,未拔除成功,为了保持输尿管畅通,防止肾积水,留置双J管一根。因狭窄未解除,2019年2月25日,李某又到第三方医院就医,经手术取出该支架管,其后李某身体明显好转,再未就医。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省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李某严重后果,构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本因输尿管狭窄至被告处治疗,经被告手术治疗后,将支架管遗留体内,因遗留物的影响,使输尿管更加狭窄,原本可以短时间治疗的疾病,因医院的过错导致原告病情反复、身体恶化、病程加长,五年间花费数十万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身体和精神双重损害。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符合医学规范,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同等责任不合理,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医院为原告行两次手术均因病情需要实施,有手术适应证,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所谓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构成的两个九级伤残与其自身病情有关,与被告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是原告自身疾病的正常治疗产生的,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无依据,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请应予驳回。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在被告某省人民医院就医过程中,经诊断为右肾积水、右侧输尿管末端狭窄,进行了检查治疗,置入输尿管支架管,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但术后李某因输尿管仍存在狭窄,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被告均未发现输尿管还遗留支架管,给原告造成损失,导致输尿管狭窄持续存在。被鉴定人在被告医院出院后,到外院将异物取出。某省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李某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分别构成九级、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李某因诊断右肾积水、右输尿管狭窄入住被告某省人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原告病情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责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该鉴定机构系本院依法委托,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程序合法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准许,对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进行相应赔偿。根据原告病情发展及被告的治疗经过,原被告的原因力大小,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以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某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382.85元。

  笔者提醒

  1.输尿管支架管术后数年为什么未发现?

  本案患者输尿管支架管术后应当4-6周拔除是医疗原则,然而患者多次至做手术的同一家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均未有医生发现支架管的存在,也未提起要拔除,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只能推断为医院术后病人管理出现了重大疏漏,出院医嘱也未规范嘱托患者4-6周后至医院拔除,导致患者自己也无任何意识体内还遗留有支架管。所以最大的问题应该出在出院记录未认真记录手术情况,未按要求书写出院医嘱所导致,使得后期接诊医生均未意识到支架管的存在。

  2.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吗?

  从患者在第三方医院手术一次性解决问题来看,医院遗漏支架管的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正因为支架管长期遗留在输尿管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身体恶化、病程加长,多次至医院治疗手术的后果。鉴定机构鉴定为同等责任比例并不高。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纠纷发生?

  本案中医院没有建立良好的术后病人管理制度、没有认真书写病历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常规、病历书写规范,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给患者服务,在数年的时间里接诊9次都没有发现问题,说明医院的责任心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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