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王某金融凭证诈骗案成功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承办过程:
律师接受袁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随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