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全是什么意思,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雪

保险保全是什么意思,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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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啥好处?5日,记者从兰考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与财产保全有关的执行案件。

【案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55万执行款轻松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企业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企业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企业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兰考县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已保全被执行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便通过网络扣划,第一时间让申请执行企业全额领取了执行款553837元。

“这也太高效了!”申请执行企业对法院执结此案的效率非常满意。

【说法】财产保全,能够最大程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

据介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決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兰考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以使部分案件得以在诉前或者诉中调解,或者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把“法律白条”兑换成“真金白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

相信很多朋友在买了保险后,会想将保单信息与自身发展进行同步。

当他们打电话向客服咨询时,总会从客服嘴中听到“保全”这两个字。

比如问怎么修改住址、变更受益人等,得到的答复基本都是“这个情况,只需要做下信息保全就行了”

不过“保全”这个词平时真的极少用到,显得太过生涩,难免让人一时摸不着头脑。

那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专门讲讲“保全”这个概念。具体内容如下:

什么是“保全”?常见的“保全服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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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全”?

保全”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公司为保证履行保险责任或维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及有效性,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

“保全”可分为“广义保全”和“狭义保全”。

“广义保全”是指人寿保险自成立之时起至结束之时为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事务均可称为“保全”。

“狭义保全”专指保全服务,即围绕合同变更、年金或给付满期保险金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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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保全服务”有哪些?

1.修改个人信息

这块包含很多内容,比如:身份证号码变更、个人住址变更、电话号码变更,甚至包括名字笔划错了的更正。

这里重点说下个人住址变更。

在投保环节中的“投保地址”只让选择保险公司有线下分支机构的地区。

虽然选择的投保地址和个人住址不同并不影响理赔,但对于初次投保的人来讲,心里肯定还是会不踏实。

这时候就需要用上个人住址变更这个保全服务了。

2.补充告知

若健康情况不合格就完成了投保,一定会为以后的理赔留下隐患。

但现在的投保流程实在太便捷了,不仅是支付宝、微信这种线上渠道。

即便是线下,绝大多数情况也都是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平台的官方APP或公众号进行投保流程。

所以类似这种动动手指一通狂点高亮按钮就可以快速走到付费环节的模式,很容易把健康告知忽略掉,然后就顺势完成了投保的全流程。

另一个情况就是倘若之前认真的进行过告知,但投保完成后却突然想起还有些疾病忘了告知,

那么,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补充告知,以排除未来的理赔隐患。

3.投保人与受益人变更

投保人变更其实就是换个交钱的人,这也就意味着更换这张保单的归属方。

通常投保人与受益人变更发生在离婚与继承中。

受益人的变更相对省事,当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只要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至于为什么没提及被保人的变更,是因为如果能变更被保人,就跟给新的被保人买一份新保单没什么区别了。

4.续费与复效

续费很好理解,长期型保险都是需要在规定年限内按期缴费的,而短期型保险只要还在售,到期也有续费的概念。

假如保单到期时忘记缴费,在30—60天的宽限期内补交,保单是可以继续生效的。

如果超过了宽限期还没交,想让保单恢复效力,就需要在2年内跟保险公司联系,通过二次核保与体检并补交欠缴的保费。

总之,这项保全服务在我们这边基本是一个交钱的动作,对于保险公司,则是服务人员要走一整套信息备注和文件审批的流程,所以这种续约、复效的情况也算保全服务的一种。

5.红利发放

保险公司每个月都会公布万能险的利率、分红险的分红利息,这些都算保险公司按约定给的红利。

站在个人的角度是收到了利息,保险公司那边一样还是要走一遍保全流程,只是不需要我们再签署其他文件了。

6.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全称叫保单质押贷款,凡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都支持保单贷款。

就像把房子、车子抵押给银行来借钱一样,保单贷款是把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来借钱。

利率大概是银行同期利率上浮1~2%,能贷出多少钱就要看申请贷款时候的保单有多少现金价值了。

当然,如果进行了保单质押贷款,也不用担心保单效力的问题,因为保单还是继续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贷款期间发生了风险,保险公司还是会理赔的,只是理赔款要扣除你当初借走的金额。

7.保单发放

现在投保基本只需要在网页或者软件上进行即可完成全部流程,保单也全都采用了电子保单的形式进行保存。

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现在不少公司都默认优先提供电子保单,纸质保单只有在申请之后才会提供。

申请流程也极其简单,只需向保险公司客服表示自己需要一份纸质保单,他们就会给你寄过来。

当然,也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官方公众号里自己执行申请操作,效果一样的。

如果时间过了太久,纸质保单弄丢了或者忘记放哪了,可以通过同样的操作流程,让保险公司再补发一份。

8.退保

这个就很容易理解了,若当初看走眼买错了保险,同时现在也正好发现了更合适的产品,可以考虑把老产品退掉换新。

同样可以自行操作或者打电话给客服并提出退保申请,在回答一些自己确认知晓退保损失的问题后,即可完成退保流程

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流程走完之后,当天就能收到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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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如果说保险是为个人、家庭、财富穿上“防弹衣”,那么“保全”就是让这件防弹衣穿的更加合身、舒适。

因为保全服务将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的始终,中途有任何变故都可以进行更正与同步,在购买保险时应该秉持“抓大放小”的原则。

多关注保障与需求的匹配度这个关键问题,其他信息和流程上的事交给后续的保全服务即可。

申请保全是什么意思

来源:丰台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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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问

我能胜诉么?

胜诉后我能切实拿到钱么?

对方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怎么办?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


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有点急,咱能先保全后起诉么?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所以……可以先保全后起诉。

自己账户被冻结,我却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


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


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无端被保全,保全错了或急于解保,怎么破?


——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


所以……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 结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解除保全是什么意思

一、查封是保全的措施之一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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